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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011765113Q/2020-03706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左政办发[2020]100号 成文时间: 2020-12-09
公文时效:

阿拉善左旗司法局“情暖驼乡”大病扶贫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全面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有效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十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47号)精神,旗政府决定建立阿左旗“情暖驼乡”大病扶贫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扶贫保障基金)。为保障基金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使用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阿左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政策脱贫户、监测户及贫困边缘户(以阿左旗扶贫办提供的数据为准)。

笫三条 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制度,有效提高医疗补偿比例,减轻贫困人口患病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医疗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街接,为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搭建有效平台,充分发掘社会扶贫救助的潜能与作用。实行全旗统筹、专账管理、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大病扶贫保障基金的协同互补,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笫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精准扶贫,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笫五条 突出政府在健康扶贫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筹资渠道如下:

1.旗财政每年按200万元预算补助;

2.旗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捐款;

3.依托阿左旗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微信平台,引导社会各界捐资;

4.旗内各类可以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5.引入国内社会公益基金;

6.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7.其他合法来源;

并将每年10月定为大病扶贫保障基金集中捐赠月。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笫六条 每年按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总额10%提取大病扶贫保障基金风险金,以应对贫困患者人数突然增加,大病扶贫保障基金筹资不畅等引发的总额不足情况。

笫七条 基金使用对象因住院、门诊透析发生医疗费用时,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按以下政策进行救助:

1.住院患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民政合理救助后,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90%,最高封顶线10万元。

2.终末期肾病透析患者在盟内大病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透析(包括血液滤过、血液灌流),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民政合理救助后兜底不超过总费用的90%。

第八条 大病扶贫保障基金不支付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1.因犯罪、违法违规、酗酒、打架斗殴、自杀、吸毒、未按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受到的伤害,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事故、整形整容就医等;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3.因未缴费、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笫九条 成立阿左旗大病扶贫保障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管理大病扶贫保障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窒,办公室设在旗医保局,负责基金日常事务工作。每年用于组织宣传、软件开发、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经费控制在当年旗级财政预算资金的5%以内。

第十条 大病扶贫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账存储、专人管理、封闭运行,基金管理专户设在旗医保中心,负责资金的申请、管理与使用,基金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度使用。

笫十一条 旗医保中心建立相关台账,对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笫十二条 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情况,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笫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套取救助基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救助资金,涉及欺诈骗保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笫十四条 定期召开大病扶贫保障基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

1.旗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贫困住院患者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确定后,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90%,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民政救助、基金兜底承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2.旗域外住院患者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旗医保中心提交救助申请,填写《阿左旗“情暖驼乡”大病扶贫保障基金申请表》,申请人同时需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一寸彩照、住院发票、诊断证明、转诊报备证明、住院清单、住院病历等材料,由医保中心“一站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民政救助、基金兜底等报销、救助。

3.到旗外定点医院就医,须按照《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阿署办发〔2017〕34号)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笫十六条 申请时效:

1.自本办法生效之日,以该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2.符合条件的基金使用对象可享受单次住院救助,也可享受一年内多次住院累计救助,跨年度的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的费用累计为第二年度救助。

第十七条 审批:由旗医保中心对基金使用对象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送至保险承办机构、民政等部门进行复核,申请人符合各机构、部门救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救助;对于不符合各机构、部门救助条件的注明原因。

笫十八条 告知及补偿资金发放:经审核不符合基金救助条件的,由旗医保中心告知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定期联审无异议后,通过基金专户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定点医院对公账户。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实行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建立“医疗保障、救助扶贫、脱贫攻坚”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促进精准扶贫。

旗医保局负责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日常管理。

旗卫健委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避免过度医疗,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权监管基金日常工作事务。

旗财政局要将阿左旗“情暖驼乡”大病扶贫保障基金及时划入基金专账,并保障开展大病扶贫必要的工作经费。

旗扶贫办要做好符合救助政策贫困人口的把关确认工作。

旗民政局要全力支持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工作,运用多种模式,识别认定医疗救助对象。

旗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旗医保中心负责监督旗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精准施治用药,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负责核对贫困人口住院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积极做好大病扶贫保障基金使用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工作,落实贫困人口住院报销倾斜政策,做好基金救助申请,申请人告知、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

各苏木镇、街道办要宣传好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政策。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旗政府要将扶贫救助工作纳入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规划中。旗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确保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笫二十一条 注重宣传引导。各部门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政策。同时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和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款。

笫二十二条 强化监督检查。成立大病扶贫保障基金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卫健委,对大病扶贫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由旗卫健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基金安全规范运行。监督领导小组对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工作实行半年通报、年终检查的工作制度,确保大病扶贫保障基金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阿左旗“情暖驼乡”大病扶贫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阿左政办发〔2018〕80号)同时废止。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