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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0117651566/2020-03245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11-20
公文时效:

【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某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住宿服务活动案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1日,阿拉善左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两名执法人员在某宾馆客房经理任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在检查8113客房看到一名男性人员在客房内,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名男性人员,该男性人员说于2020年4月7日入住该宾馆。执法人员要求客房管理经理任艳出示该宾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现场不能出示。随后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看到该宾馆顾客入住登记记录,共记录有42名顾客。执法人员要求出示营业执照,看到该宾馆已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921MA0QNY4M4D。最后经过询问确认该宾馆未向阿拉善左旗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开展公共场所住宿服务活动。

二、处理结果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三、案件解析

1.案情分析:2020年5月11日,阿拉善左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两名执法人员在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某宾馆客房经理任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在检查8113客房看到一名男性人员在客房内,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名男性人员,该男性人员说于2020年4月7日入住该宾馆。执法人员要求客房管理经理任出示该宾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现场不能出示。随后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看到该宾馆顾客入住登记记录,共记录有42名顾客。执法人员要求出示营业执照,看到该宾馆已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921MA0QNY4M4D。最后经过询问确认该宾馆未向阿拉善左旗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开展公共场所住宿服务活动随后执法人员认为该宾馆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对该宾馆进行受理、立案,又经过集体合议认为该宾馆违法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对该宾馆进行行政处罚。

2.法律适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公共卫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擅自营业时间在一至两个月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易错点:虽然按照自由裁量基准处罚,但是在书写处罚文书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写明自由裁量基准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示范点:通过对该宾馆的行政处罚,对阿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所监管的公共场所经营户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让个体经营户打破试营业的旧成规,意识到要依法服务先办证后营业,规范行业标准。

解读人:王海霞 阿左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局长

文件链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件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订)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