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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2/2020-03783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字号: 阿左政发〔2020〕111号 成文时间: 2020-11-04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左旗边境居民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边民补助管理办法》(内财预〔2020〕122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阿拉善左旗边境居民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现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阿拉善左旗边境居民生活阿拉善左旗边境居民生活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边民守边固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边民收入水平,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对边民补助的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预〔2020〕122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阿拉善左旗边境居民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边民补助的农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变。


第二章边民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边民补助发放对象阿拉善左旗边民补助分为一线边民补助和非一线边民补助。

(一)一线边民。本办法所称一线边民是指在阿拉善左旗边境内与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抵边嘎查(村)的牧区居民。

(二)抵边乡镇居住的非一线边民。本办法所称抵边苏木(镇)居住的非一线边民是指在阿拉善左旗边境内除一线边民外,与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抵边苏木(镇)的牧区居民。

第四条 边民补助发放基本条件

(一)一线边民补助范围。在抵边嘎查(村)辖区内,属于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成员,具有牧区户籍、宅基地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且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牧区居民。

(二)抵边乡镇居住的非一线边民。抵边苏木(镇)辖区内除一线边民外,在苏木(镇)有牧区户籍、生产生活资料且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牧区居民。申报、核定、发放当年边民补贴时,以下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1.已经死亡人员。

2.新生儿或新嫁入的不具有牧区户籍、宅基地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且在固定住所连续居住不到6个月以上的牧区居民。

3.因外嫁户籍已迁出的人员。

4.因刑事犯罪被拘役或正在服刑期的人员。


第三章边民补助标准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一线边民和抵边苏木(镇)居住的非一线边民补助标准,主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水平变动、自身财力等因素动态调整确定。2020年起,符合发放条件的一线边民和抵边苏木(镇)居住的非一线边民补助标准均为3000元/人/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边民补助发放条件的认定工作由阿左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抵边苏木(镇)政府牵头,财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农牧、科林草和边防等部门配合落实。抵边苏木(镇)享受边民补助人数,以上年度符合发放条件人数确定,并于每年2月1日前完成边民补助的申请、公示、审批和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边民补助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边民补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内所有成员要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提交边民补助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宅基地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结婚证等相关印证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并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包括嘎查(村)民委员会人员、苏木(镇)政府负责此项工作人员、边境管理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经入户调查认定符合边民生活补助对象和条件的,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嘎查(村)民委员会连同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三)审批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收到嘎查(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会同边境管理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嘎查(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等全部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以审批,并将审批表反馈至嘎查(村)民委员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将有关材料退回嘎查(村)民委员会,并书面告知理由。边境派出所负责对统计表登记人员进行核查,通过派出所户籍管理系统,确认人员是否系我辖区群众。审核通过后,审核结果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当地边境管理派出所分别加盖公章后报送旗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旗财政局。

(四)上报申请。旗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旗人民政府将符合边民补助发放条件的人员报告及统计表报送盟财政局(统计表首页须同时加盖旗人民政府、边境管理大队公章)。

第八条 如被取消发放资格,当条件符合时,需要再次申请。


第四章边民补助发放


第九条 边民补助资金将通过内蒙古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系统(财政“一卡通”)发放到个人,确保边民及时领取补助资金。

第十条 边民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边民要停止发放边民补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苏木(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边民补助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效措施,严格执行边民补助发放的公示、审核等认定程序,发动群众相互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边民补助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边民正确理解边民补助发放的政策意图。

第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边民补助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加强与旗财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农牧、科林草和边境管理大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人员信息查询和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边境地区牧区居民变化情况,实现边民补助精准到人,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虚报。

第十四条 旗财政局负责将边民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边民补助所需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应接受旗纪检、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套取边民补助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停止发放边民补助,同时追回被套取的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每年在抵边行政村(嘎查)居住6个月以上的一线边民补助申请及审批表

 

 旗市                   乡镇(苏木)                       (嘎查)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度:

 

 

 

 

家庭成 员关系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手机电话

 

 

 

 

户籍所在地

申请条件

(在符合条件后打“  ”)

 

 

 

入户 调查 意见

 

 

 

所在行政村 (嘎查)意

 

 

 

乡镇(苏 )意见

 

是否户籍所在 地为抵边行政 (嘎查)

 

是否每年在该行政 (嘎查)居住时

6个月以上

 

在户籍所在地具有 固定住所,其中具 有劳动能力的须为 从事农牧业生产的 农村或牧区居民

申请人














































































 

备注:1.申请表以家庭为单位一并申请。

2.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每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6个月以上,以申请日开始向前推算一年,计算是否达到6个月以上。

4.入户调查、行政村(嘎查)及乡镇(苏木)意见均要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5.符合条件的一线边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文件下载: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左旗边境居民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边境居民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