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2/2019-0043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05-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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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7-1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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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左政发〔2019〕65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9年5月8日
附件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署有关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旗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旗人民政府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旗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旗长、副旗长、办公室主任和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和副旗长分工负责制。旗长领导旗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对旗委、旗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常务副旗长协助旗长主持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旗长外出期间,受旗长委托,由常务副旗长主持旗人民政府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对旗长负责;各部门对分管副旗长负责。
七、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旗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八、旗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九、旗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十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六、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旗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具体工作由司法局负责。
十八、各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有关部门按计划组织起草,并严格履行制发程序后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九、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等各项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凡未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二十、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旗人民政府备案。旗司法局负责办理旗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牵头部门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提交旗司法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规定履行制发程序后,方可印发执行。
二十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按时进行评估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遵循“谁制定谁解释”的工作原则,旗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司法局负责承办。
二十四、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政府决策
二十五、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均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阿拉善左旗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十六、需提交旗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二)上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旗委、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决议的贯彻意见。
(三)报请上级机关审定或提请旗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草案)、议案、报告和旗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旗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七)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苏木镇、各街道办请示旗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十七、旗人民政府对政府组成人员、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按照《阿拉善左旗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并按重大决策法定程序执行。
二十八、确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二十九、旗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可采取听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媒体、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
三十、各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必要时应邀请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苏木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三十一、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请旗人民政府集体讨论时,应当按照《阿拉善左旗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报送请示、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法律政策依据、解读方案、征求意见、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单位完善相关程序。
三十二、重大行政决策经集体讨论一经作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三十三、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三十四、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及时反馈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各部门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三十五、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六、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八、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三十九、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办理议案和建议,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办理提案。
四十、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旗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十二、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三、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四、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五、旗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六、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召集和主持,由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
(一)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以及旗委的重要政策、指示、决定和旗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2、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3、安排部署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二)列席人员: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领导出席,可安排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苏木镇、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议程序和要求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旗长汇报,需要他人汇报的,由旗长或分管副旗长确定。汇报人要紧扣主题,一般不得通读讨论文件。
四十七、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并主持。
(一)主要任务:
1、研究审议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预决算,讨论决定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2、讨论通过提请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议案、重要事项以及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等有关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制定下发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
4、听取各苏木镇、各部门工作汇报,传达学习上级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
5、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需要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6、讨论研究各苏木镇、各部门、各街道办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7、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列席人员: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各一名分管领导;
2、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负责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主要负责人;
3、涉及议题内容的有关苏木镇、部门、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三)会议程序及要求
1、议题上报及审定程序
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要做好议题前期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等基础性工作,由分管副旗长提请常务会议研究;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议题,议题主报单位先行与相关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由分管副旗长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分管副旗长先行召开会议研究,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会议审议的一些重大政策性问题,在会前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旗长、副旗长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汇总后,统一报旗长审定。
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和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应由分管副旗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或可由政府领导传阅会签的议题,不提交常务会会议讨论。分管副旗长未研究、部门间未充分沟通征求意见的议题,不提交常务会会议讨论。议题材料质量不高、请示事项不明确的议题,不提交常务会会议讨论。运转审批程序不齐全、不属于会议研究范畴的议题,不提交常务会会议讨论。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而未开展的,不提交常务会会议讨论。
2、议题材料内容、报送方式
经旗长审定后统一上会的议题,由各主报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格式将议题材料(篇幅一般不超过2000字)及相关资料一式印制25份,并于会议前3天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3、汇报要求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主报苏木镇、部门、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旗长汇报,由涉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做补充发言,确需他人汇报的,由旗长或者分管副旗长确定。汇报时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一般不得通读讨论文件。议题审议后,汇报单位离开会场。
四十八、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并主持。
(一)主要任务
研究处理旗长或副旗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会议程序及要求
凡提交旗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必须由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报请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四十九、根据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政府专题会议由副旗长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五十、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按时参加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向旗长及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不能出席旗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向分管副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五十一、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旗长或旗长委托的副旗长签发。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分管副旗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反馈工作结果。
五十二、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清理、整顿、精简各类会议,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缩短会期,改进会风,提高实效。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苏木镇、各部门、各街道办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坚持谁起草谁负责原则,凡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应亲自审核、严格把关,并由苏木镇、部门、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报送文件应符合政策精神,突出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不得简单照抄照搬。不得多头报文,不得直接向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对工作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牵头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各自向下部署和行文,不得随意上交、下移矛盾。
五十四、旗人民政府领导签阅的公文由办公室按分工和规定程序呈送。签阅意见用碳素笔或钢笔写在公文所附的文件阅处单上。签阅的公文批示件直接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阅批内容转有关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办公室明确主办部门,并按时催办和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五十六、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发布全局性工作、指令、命令、决定;发布重大行政命令;对重大问题和综合工作的处理意见;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问题等。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传达旗人民政府重要指示;转发上级政府、上级政府办公厅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文件;旗人民政府日常行政事务通知;履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等。
五十七、以旗委、旗人民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经旗长审签后送旗委签发;以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送旗委办公室签发。
五十八、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向盟行署的请示、报告和报请旗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和旗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旗长签发。
(二)各副旗长以及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负责人的申请出国公文,由旗长审核签发。
(三)以旗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旗长签发,重大事项由旗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旗长分管范围的,协商其他副旗长同意;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报请旗长或旗长委托的副旗长审定签发。
(四)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旗长、分管副旗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履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五十九、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发一个文件能够解决的问题的,不得重复发文或以不同名义多头发文。要减少党政联合发文,严格控制升格发文。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
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盟行署、盟行署办公室文件精神,由旗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旗人民政府批转和政府办公室转发。上级各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需结合全旗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措施的,按照对应原则由各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得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发文。
六十、制发文件要注重质量,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控制篇幅。要加强以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为重点的机关信息化建设,实现文件、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六十一、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准确划定密级,遵守保密纪律。旗人民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等,不得随意查询。因工作确需查询的,须征得签批人认可,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
六十二、上报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对报送程序、行文规则、公文格式和公文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办公室退回呈报单位重新上报。
第十章 督查落实
六十三、旗人民政府对国家、自治区、盟、旗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苏木镇、各部门和各街道办要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推动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六十四、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和旗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自治区、旗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盟、旗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六十五、需要督办的盟行署领导和旗委领导的批示件,由旗人民政府督查室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后,按批示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六十六、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的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旗人民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七、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旗委、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旗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需经过旗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九、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七十、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机密、工作机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机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一、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严格按照盟委、行署和旗委的规定办理。
七十二、旗直各部门负责人出国开展公务活动,要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必须向旗长报告,经旗长批准后方可报上级相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并向纪委和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三、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四、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理、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五、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以及旗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七十六、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十七、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八、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住房和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公务用车管理、财务管理等规定,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切实控制行政经费支出。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部门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九、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等活动的宣传报道应进一步规范和精简。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新闻报道均应严格审批,并按自治区政府、盟行署和旗委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报道。
八十、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一般纪念性、礼仪性活动以及商业性应酬活动;不为下级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文集、摄影作品集。确属特殊需要,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旗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八十一、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十三章 附 则
八十二、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原《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阿左政发〔2013〕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