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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2/2019-01160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12-09
公文时效: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阿左政办发〔2019〕111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巴音毛道农场,乌力吉口岸指挥部,各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经旗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工程建设领域等易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形成组织领导有力、责任分工明确、制度机制健全、监管落实到位的治理格局。到2019年底,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实名制管理覆盖率、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银行代发工资覆盖率、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覆盖率达到100%,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二、主要制度

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关于建立健全阿拉善盟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阿署办发〔2019〕5号)为统领,配套建立健全“两金三制”等一系列制度,以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构建形成力度大、针对性强、具有集成效应的“1+N+X”的治欠保支制度体系,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一)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是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专项用于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返乡路途费等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的资金。应急周转金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二)工资保证金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标准在本企业开设的银行工资代发账户中足额缴存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预防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垫付基金备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企业拒不支付工资或者逃避的,严格按程序用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切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三)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离机制,明确工程款专用存款账户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条件、实施分账管理报备、分账比例、管理程序、监管责任、惩戒措施等内容,提升管理效能,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拖欠工资。

(四)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要切实做好对企业落实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监督工作,明确农牧民工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监督内容实行动态监管,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要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清出市场等方式给予处罚、惩戒。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台账,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五)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严格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并监督企业实施,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监督各类企业认真做好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工作,每月将代发工资情况报旗治理拖欠和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协调办公室(旗人社局)。

(六)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在醒目位置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负责人、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七)联合行政执法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旗人社局牵头制定联合执法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联合执法检查,实施领导包区块、专职人员包项目,对施工单位全程监督,做实监督的每个环节。各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办理内蒙古自治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网上举报投诉联动窗口流转案件,实时监控处置情况,通过引入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办案能力,加快办案速度。旗人社局要严格依法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旗公安局要依法及时立案,保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二是要加强依法行政和失信惩戒。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对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企业,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依规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人社局要严格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本行业的社会公布制度,严格规范公布的权限、违法内容、事项、审查、方式、时机、备案、通报、惩戒、异议的复核和处理等,确保公布的针对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会商制度。严格按照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关于印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会商制度的通知》(阿署人社办字〔2018〕230号)要求,在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前,根据案件疑难情形,或与其有重大关联的事项要积极组织商讨,按照工作流程、提高会商效率,对经住建、交运、水务、人社等部门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旗公安局进行审查立案。

(十)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畅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维权渠道,简化办案方式,对行动不便的群体,启用“流动仲裁庭”流动办案,缩短办案时间,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十一)群体上访讨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各部门要依法履职,规范处置流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上访讨薪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升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旗长任副组长,各部门各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跟踪问效、绩效考核、激励约束、追责问责的监管责任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旗政府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不少于2次的专题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治欠保支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业治理、加大力度、集中整治、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细化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和联动,形成治理欠薪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开展绩效考核。根据阿拉善左旗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细则,由旗人社局牵头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人社局负监督责任,推动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落实,切实保障农牧民劳动报酬合法权益。

(三)强化源头治理。一是要强化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二是要强化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款拨付担保制度并抓好落实,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有效预防工程款拖欠。旗财政局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制度,认真审核资金申请资料,明确规范资金专账管理,对资金拨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严禁政府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三是要严格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领域计价体系标准,完善工程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共享计价依据编制、重点领域的造价编制、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等机制,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确保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问题。

(四)处置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及重大网络舆情应急预案,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开展调查、及时控制事态、及时妥善处置。要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作用,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牧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五)严格督查问责。旗治理拖欠和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协调办公室要对照考核评分细则,检查各施工项目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每月25日前行业主管部门将重要指标落实情况,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旗治理拖欠和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协调办公室。旗治欠保支专项协调办公室将对全旗在建工程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问责制度,对发生拖欠工资案件的项目要进行责任倒查,针对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依法追责问责。

(六)强化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和执法强度相适应。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完全脱钩,严禁下达和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七)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反映的欠薪问题,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快速核实处理,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农牧民工争议案件处理绿色通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农牧民工普法、“法律六进”等主题活动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务工农牧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营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氛围。

附件:1. 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2.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3. 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4. 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5.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按月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6. 农牧民工维权告示制度

          7.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8.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9.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10.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

         11. 群体上访讨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附件1

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投规〔2018〕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造成农牧民工生活困难,用于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的农牧民工。

第四条   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旗政府负责筹集,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周转金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不少于200万元。

当年周转金需求超出预算安排的,财政部门履行追加预算审批程序后予以补足。

第五条   周转金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牧民工工资:

(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牧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牧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牧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五)经旗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牧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垫付工资条件的农牧民工,原则上按用工所在地城镇职工1个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单次垫付金额超出周转金规模的,可按规定履行预算追加程序,补足不足部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按要求填写《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审批表》,经人社部门核查确定,由旗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九条   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需在90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人社部门对垫付欠薪部分进行追偿;用人单位无故拖延偿还垫付的周转金的,人社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农牧民工有权继续追讨。

第十条   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垫付签收表》、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对农牧民工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周转金垫付后,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履行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拨付周转金时,应将资金统一拨付到人社部门,并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在年度内清理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资金,根据《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审批情况,从预算安排的周转金中转列支出。

对用人单位确实无法返还的资金,人社部门要根据《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以及财政部门列支情况相应作出列收列支账务调整处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由人社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应建立欠薪案件周转金使用报告制度,每年向旗政府报告周转金的垫付、追缴等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应及时向旗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审批表(略)

2.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略)

3.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垫付签收表(略)


附件2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阿拉善盟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阿署办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铁路、水务、电力、通信、民航、矿山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类企业。

其他用人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施工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建、交通、水务及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施工类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向本企业开立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预存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货币,作为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的存储性应急资金。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缴存银行和企业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发放、补缴、返还等工作。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由人社部门提出具体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工资保证金专门用做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后,经调查处理,发放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缴存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5%确定。原则上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类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确定,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施工类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5%确定。

矿山、矿山生产企业及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工资保证金缴费额度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当期招用的农牧民工人数计算缴纳。

铁路、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类企业可以按照工程进度缴纳。

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第八条   托管银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情况数据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要遵守财务制度,按时与托管银行对账、检查台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与托管银行分别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据实填写缴费、启动支付、返还记录。缴存保证金的建设施工类企业需要查询缴费、启动支付、返还记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在缴纳工资保证金时,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填写《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台账》(见附件1)、《农牧民工实名制登记名册》(见附件2)、《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及《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见附件4),作为缴费基数认定的依据,并持《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审核单》(见附件5)到银行办理缴存。

(一)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自然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适当调整缴纳农牧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

(一)建设施工类企业因自身过错,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导致农牧民工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比例适度提高,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进行核定。

(二)建设施工类企业未依法补缴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收缴比例可适度提高,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三)重点工程项目或连续3年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A级单位的,可适度降低收缴比例,但不能低于最低限额;评为C级单位的可适度提高收缴比例,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四)因欠薪行为被行政处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缴存比例应当适度提高。

(五)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持银行收款凭证到行业主管部门申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审查意见书》(见附件6)。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建设施工类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保证金缴纳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因故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牧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同时填写《用人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名册》(见附件7),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人社部门。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或者矿山、矿山企业及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提出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启动支付工资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或者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者农牧民工工资,或者矿山、矿山企业及纳入重点监控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矿山、矿山企业及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逃匿或者死亡,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施工类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或转借资质,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四)矿山、矿山企业及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无故不支付工资或因转包经营权或者变更所有权,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认为应当启动工资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交通、铁路、通信、电力等跨地域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总承包方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二)工程项目施工未结束的或者工程项目已经竣工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的,由施工场所所在地负责该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工程施工单位注册地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工程项目已经竣工且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完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的,应当由工程施工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原施工场所所在地负责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其他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提出使用意见,负责该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托管银行应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启动支付意见书》(见附件8)启动保证金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可以现金形式或存入农牧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应监督发放,并填写《用人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名册》(见附件9)。

第十九条   启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为限。对无法确认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具体数额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予以认定,或通过工程造价咨询裁决、仲裁、司法鉴定等途径进行依法认定,并向已确认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或启动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后,确定补缴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实施:

(一)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或者约定支付了工程款的,因工程施工承包企业过失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施工承包企业补缴工资保证金。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垫付补缴,所补缴工资保证金可以在预付工程款中列支。

(三)工程建设施工类企业未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保证金的,由建设施工类企业负责补缴。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补缴保证金责任单位下达《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见附件10),由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补缴,最迟不得超过30日。逾期未补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补足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满60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施工类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结束后可以持建设单位签署同意的竣工报告及公示结果,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同时,将工资支付相关材料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将受理返还的工程项目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确认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见附件11)等相关手续,由托管银行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用人单位。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待违法情形消除后依照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矿山、矿山生产企业及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当年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转入下一个年度使用,第二个年度仍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在第三个年度初返还全部保证金本息,第四个年度初再行缴纳工资保证金;在保证金缴存年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则转入下一年度,不能返还;在返还年度发生拖欠的,应当进行追缴;已经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需补缴后转入下一年度。

矿山、矿山生产企业及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予以返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对农牧民工工资争议数额较大的,争议处理期间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的,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应当立即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补缴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有拖欠或无故克扣农牧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及时将该企业通报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法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予以曝光,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缴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证金的,或建设施工类企业提供虚假情况返还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或返还的金额,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托管银行工作人员出据虚假凭证、挪用工资保证金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工资保证金流失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工资保证金流失的,由托管银行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信息互通互享,加强对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启动支付、返还情况监督检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工作懈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台账(略)

          2. 农牧民工实名制登记名册(略)

          3.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略)

          4.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略)

          5.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审核单(略)

          6. 用人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名册(略)

          7.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启动支付意见书(略)

          8. 用人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略)

          9.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略)

          10.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略)


附件3

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厘清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阿拉善盟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阿署办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民航、矿山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类企业。

其他用人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建、交通、水务及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国有银行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立工程款拨付账户和农牧民工工资账户,委托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工期在30日以内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与农牧民工工资单独记账,以货币形式当面结清农牧民工工资,登记台账保存3年备查。

第五条   工程款拨付专用账户,采取单位名称加后缀形式命名(法人名称+工程款拨付账户)。专用账户开立前,开户银行应当与存款人及其关联方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专用存款账户业务范围及付款流程、付款依据等内容。

专用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工程款拨付。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将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项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工程款拨付情况直接记入内蒙古实名制信息系统,未使用信息系统的,书面告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月工程款拨付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工程款的前置要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其他工程款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程款专用账户、未按时报送或虚报工程款专用账户信息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视其情况予以联合通报,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由涉及相关职责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惩戒体系实施惩戒。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处理。

工程款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处理。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等机制制度,依法给予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阿拉善盟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阿署办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民航、矿山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类企业。

其他用人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农牧民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用工管理,运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现对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身份信息、用工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情况实时动态监管。

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数据应用于阿拉善左旗施工现场农牧民工权益保障,作为农牧民工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在建工程施工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农牧民工提供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通信主管部门对电信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建、交通、水务及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参照运用和整合现有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本行业建设类企业招用的农牧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关联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月采取日常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本行业的建设类企业实施农牧民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和区域外注册成立的建设类企业,均应当经建设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实名制入网手续。

建设类企业也可以选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本规定中所称的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和工资表编制等工作,并及时向实名制监管系统传输交换数据,传输交换频率每日不少于1次。

第八条   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批准建设的建设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竣工时间、承建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建设类施工企业对报送的实名制信息真实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实名制信息进行核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总承包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中,并在施工现场指派专人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类企业应当与农牧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简易劳动合同,并登录实名制系统完成本企业资质、人员情况、建设工程情况等信息的录入和报送。

第十一条   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农牧民工的信息采集与核实负责。

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对本企业派出的农牧民工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对农牧民工信息进行采集、管理、申报,并提交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月考勤公示栏”、“月工资发放公示栏”和考勤室;鼓励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实行指纹、虹膜识别、IC卡进出等电子考勤;在实名制通道口处等重要部位安装监控,实时观察人员动态,避免发生人员不到岗、冒名顶替、缺勤、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实名制硬件设施设备应当在临建中布设,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建设类企业应当要求农牧民工每日进场、离场时,从实名制监控通道出入,监督现场农牧民工录入电子考勤系统,对新进场的农牧民工要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登记造册并录入系统。农牧民工每天进场、离场情况记入“实名制日志”。凡进场人员未进行实名制考勤录入登记备案的,一律视其未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

建设类企业应当落实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按月考勤台账,实现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基本情况、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出入场时间记载真实可靠。

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未使用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的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劳动用工监管,对农牧民工进行实名登记造册,名册作为支付工资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类企业应当落实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登记农牧民基本情况、考勤、工资发放等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类企业成立施工现场农牧民工工会,监督企业落实各项用工制度。

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扣押农牧民工工资卡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未实施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未按本制度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阿拉善左旗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优惠政策,降低诚信评价等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市场准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取消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自治区、盟、旗内各地区、各行业开展的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制管理工作先进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诚信加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处理。

(一)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支付凭证的;

(二)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附件:农牧民工实名制登记名册(略)


附件5

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按月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阿拉善盟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阿署办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阿拉善左旗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按月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民航、矿山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类企业。

其他用人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建、交通、水务及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建设类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到工程建设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国有银行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委托银行为该企业的农牧民工发放工资。

工期在30日以内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农牧民工工资实名制登记,日清日结,登记台账保存3年备查。

第五条   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已与实名制对接的银行,采取单位名称加后缀形式命名(法人名称+工程款拨付账户+农牧民工工资账户)。专用账户开立前,开户银行应当与存款人及其关联方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专用存款账户业务范围及付款流程、付款依据等内容。

专用账户资金专门用于农牧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主要用于:

(一)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核算建设单位或建设类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支付的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

(三)根据企业在实名制系统中生成的工资信息,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第七条   建设类企业在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时,应当与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工资代发账户开设银行签订工资代发账户管理协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将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项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报工程建设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或当月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作为当月农牧民工工资,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月农牧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程款的前置要件。

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作为当月农牧民工工资,划转至开户银行按月代发工资账户。

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类施工企业应当持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农牧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等材料,通过本企业托管银行为本企业农牧民工办理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分包企业参建职工发生变化的,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重新报送。

对持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

对无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银行工资卡,并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   托管银行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报材料审查无误后,及时为农牧民工开设个人实名制银行卡,对已持有托管银行实名制银行卡的不再办理,并如实记录。施工企业要及时将银行卡发给农牧民工本人签收,并负责银行卡的补办、变更等事宜。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农牧民工实名制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的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牧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报送托管银行。

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报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和汇入金额核对无误后,通过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牧民工个人实名制银行卡中,并将银行发放记录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托管银行发现违反专用存款账户协议,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存款单位发出警示通知,及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款拨付情况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农牧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如其专用账户内有结余资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60日后,凭职工名册、考勤表、工资支付明细表和职工撤场清算表等相关用工和工资支付材料,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确认无克扣和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后,由托管银行按规定将账户内结余资金一次性返还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未按时报送或虚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或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视其情况予以联合通报,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惩戒体系实施惩戒。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款进入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现监管信息上共享、执法力量上互助、违法处理上联动、管辖区域上共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略)

          2.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略)


附件6

农牧民工维权告示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农牧民工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阿拉善盟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阿署办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拉善左旗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民航、矿山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类企业。

其他用人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建、交通、水务及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农牧民工维护权益告示是指企业通过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立“农牧民工维权告知公示牌”,公示项目基本信息、农牧民工考勤、工资发放事项,告知农牧民工基本维权事项、维权途径和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   农牧民工维护权益公示主要内容:

(一)工程基本概况;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公司名称、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工会组织等基本信息;

(三)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

(四)施工现场农牧民工维权组织机构;

(五)农牧民工权益清单;

(六)农牧民工维护权益注意事项;

(七)行业主管、劳动保障监察、公安派出所、法律援助人员的照片和姓名、联系电话;

(八)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农牧民工名单(包括:职工总数、女职工数、未成年工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当月发放工资人数)、工资发放表;

(九)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诚信等级;

(十)其他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对农牧民工名单每变动一次公示一次,工资发放表每月公示一次,每次公示不得少于10日,并留存原始证据3年备查。

第七条   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应当将公示结果每月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上传施工现场公示照片、农牧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截止现阶段的农牧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原件,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现场备案。

第八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前7个工作日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预验收公示。

预验收公示主要包括:农牧民工工资发放领取表。

在公示期内,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投诉电话,各参建责任主体可以对本项目申请进行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行业主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每月要对辖区内公示内容检查一次,公安派出所要对务工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视情况实施联合惩戒、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措施。

(一)未实施公示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未按本制度对公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限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依法降低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评价等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享受项目参建单位的市场准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牧民工维护权益告示样式(略)


附件7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解决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阿拉善盟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阿署办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左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联合执法工作。

本制度所称的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成员单位是指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部门、总工会、各国有企业及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   旗政府应当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制定联合执法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四条   每年施工季节期间,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都要组织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检查或联合执法检查。春节元旦等重点时节应当加大检查执法频次。

第五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六条   执法过程中,联合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依法集体决策情况;

(二)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完备情况;

(三)工资保证金缴纳及到位情况;

(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情况;

(五)工程施工项目落实实名制情况;

(六)工程项目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七)工程项目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情况;

(八)工程项目按月银行代发工资情况;

(九)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公示情况;

(十)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情况;

(十一)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

(十二)工程项目拖欠工人工资情况;

(十三)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情况;

(十四)依法处置突发事件情况;

(十五)各成员单位监督管理和不履职的追责情况。

第八条   启动联合执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常规启动。根据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局性、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部门应当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旗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人社部门,经牵头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部门应当立即请示旗政府分管领导,尽快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导致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成员单位发现欠薪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成员单位的牵头部门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成员单位牵头部门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依法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整理书面材料,报送牵头执法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牵头执法单位开展治欠保支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车、物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   各部门、街道、苏木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内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工作懈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表(略)

          2.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略)


附件8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示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自然人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人社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指导和监督全旗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对在全旗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   人社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

(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采取体罚、殴打、拘禁等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八)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情节严重的;

(九)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极端性事件等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出拟进行社会公布意见,经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社会公布中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沟通、确认,确保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八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旗政府网站、“信用内蒙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它相关平台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公布相结合方式进行。人社部门对全旗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随时公布。

第十条   人社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报送备案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情况简要、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违法事实、违法认定、处理情况或结果、社会公布的载体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   人社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有关情况,通报被公布用人单位注册地市监、发改、住建、税务、人民银行、工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负责查处的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渠道(或者在原公布范围)对原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9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质量,提高涉及劳动保障执法过程中的案件移送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4〕10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会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会商,主要是指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前,针对案件疑难情形,或与其有重大关联、或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进行商讨协调。

第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进行会商:

(一)案件查办前对被查对象检查方向、检查重点或疑点问题、技术手段等方面的综合分析;

(二)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

(三)案件查办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问题;

(四)案件查办中遇到的检查方法、阻力应对等疑难问题;

(五)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承办人难以把握的;

(六)案件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对外信息发布等问题;

(七)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

(八)重大执法活动事项;

(九)其他需要会商的案(事)件。

第五条   申请启动会商会议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一般应包括会商案件来源、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案证据、所遇问题、社会影响、建议措施等,承办人拟制报告后,报会商会议召集人(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组织需要会商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进行会商。

第六条   会商参与人员根据会商事项性质需要由分管领导、承办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负责人及事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七条   会商事项确定后,由承办单位报经旗政府领导同意后,确定会商时间、地点,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案件会商的形式主要是会议讨论。会议由分管人社部门的政府副旗长主持,会议程序主要包括:

(一)承办单位汇报会商事项的内容、查办前或查办中遇到的需要商讨的疑难问题、本人及部门意见,必须详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有关情节和证据,提出的意见要有法律依据。

(二)参加会商的人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围绕会商事项,充分展开讨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形成统一意见后,承办人应当根据此意见办理案件。

(三)会商时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制作完整的会议记录,详细记载会商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商事项、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会商结果等内容。

(四)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会商内容及处理意见要严格保密。

第九条   对会商讨论的结果,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工作规范可以确定执行的事项;

(二)没有相关的具体规范,属于建议、意见性的结果,由人社部门参考运用。

第十条   案件是否提请会商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确定。凡是需要提请会商的案件,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人社部门的政府副旗长确定是否会商。

第十一条   确定会商的案件,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根据案情需要或问题复杂程度,可以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分发参加会商人员参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商会议,并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会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真正达到案件会商工作目的,凡是明确应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以及根据案情需要临时确定应参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   对经住建、交通、水务、人社等部门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够刑事立案标准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立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以下简称“弱势群体”)在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适用“绿色通道”:

(一)被法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急需的工伤医疗费,个人无力支付的;

(二)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

(四)已按规定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的;

(五)死亡职工亲属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抚恤待遇的;

(六)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群体性上访案件;

(七)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适用“绿色通道”的弱势群体应出示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书;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五)死亡证明;

(六)法律援助证明;

(七)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采取以下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诉前服务:

(一)一次性告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并提示仲裁风险;

(二)对于不属阿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而属其他政府部门管辖的,告知到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移交工作;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不能达成诉前调解的,应及时告知其申请仲裁;

(四)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接待人员帮助书写、记入笔录。

第五条   对于材料、手续齐全的,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优先做出决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双方当事人,一次性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人)、调解建议书(双方)、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和开庭通知书(双方)等仲裁文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弱势群体,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应在开庭审理前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七条   对弱势群体提起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案件,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一部分事实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八条   对行动不便的群体,启用“流动仲裁庭”流动办案,缩短办案时间,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仲裁申请书(略)


附件11

群体上访讨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一条   总则。为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预防群体性上访讨薪突发事件,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农牧民工上访讨薪突发事件是指因企业欠薪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农牧民工未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工会、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等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采取越级上访、堵门(路)、扰乱政府办公秩序等极端形式讨要工资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坚持以政策宣传、情绪安抚、耐心劝离为主,防止事件扩大升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第四条   组织体系。阿拉善左旗群体上访讨薪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处置农牧民工上访讨薪突发事件负总责。领导小组由旗长任组长,各副旗长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为成员,负责指导处置全旗农牧民工上访讨薪突发事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人社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职责分工。旗委宣传部:负责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积极营造治欠保支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旗委政法委:负责全旗农牧民工讨薪相关情况信息的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旗总工会:负责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援助,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旗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旗公安局:负责协助处理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及时处置扰乱正常公共秩序、政府部门和企业正常办公秩序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负责处理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旗司法局:负责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旗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根据旗政府批示,及时落实财政资金。

旗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牧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承担治欠保支专项协调办公室的相关职能,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手段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

旗住建局:负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并监督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情况,协助处置建筑领域发生的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旗交运局:负责监督本行业内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并监督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情况,协助处理交通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旗水务局:负责监督本行业内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并监督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情况,协助处理水利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旗卫健委:负责事件发生过程中突发伤害的抢救治疗工作。

旗文旅局:负责监督本行业内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并监督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情况,协助处理文化旅游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行业内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并监督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情况,协助处理非煤矿山生产、危化生产项目发生的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做好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旗市监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

旗信访局:负责协调督办责任单位农牧民工讨薪上访事件,并视情况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拖欠工资事宜。

旗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农民工讨薪疑难案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各苏木镇、街道办:按照属地原则,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置属地内各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第六条   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涉及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性农牧民工讨薪突发事件、重大农牧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特大农牧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第七条   分级标准一般性农牧民工讨薪突发事件是指发生10人以下的游行或到旗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突发事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1.30人(含)以上罢工;

2.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游行或到旗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3.2家(含)以上用人单位员工共同发起罢工、游行、静坐或集体上访的;

4.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特大农牧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1.30人(含)以上游行或到旗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2.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3.危及人身安全,包括有自杀、自残倾向的;

4.围堵、冲击旗级及以上政府办公场所,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的。

第八条   处置工作机制接收突发事件信息。上访讨薪突发事件信息来源渠道包括:各级领导、各级机关、群众举报投诉、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平台和网络信访平台等。

实施突发事件处置。收到上访讨薪突发事件信息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应由分管领导带领人员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公安、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及企业赶赴现场参与处置,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查清事实。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处置。

处置农牧民工讨薪突发事件,要关注现场参与农牧民工的身体状况,照顾好老、弱、病、残、孕人员,稳定农牧民工的情绪,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

涉事单位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因职能职责受限等原因处置有困难的,可与旗人社局联系,由阿左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配合涉事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规模和影响程度等因素,现场成立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共同处置。如突发事件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矛盾激烈、事态紧急,应报请分管旗长到场指挥处置工作。

如遇涉嫌故意寻衅滋事、恶意讨薪、破坏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财物、甚至要挟政府并提出无理要求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第九条   建立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农牧民工讨薪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保持信息传输,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上访讨薪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应及时上报,实行事先、事中口头报告,事后书面报告制度。在突发事件处置伊始及事中,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口头报告有关进展情况;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于当日或次日12时前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协调办公室,由专项协调办公室统一汇总,报旗委、政府及盟人社局。

根据农牧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传真、文字等形式报告。内容包括:

1.农牧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数、行为方式、现场人员情绪等情况;

2.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件涉及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

4.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农牧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旗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掌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   农牧民工讨薪事件处置完毕后,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涉及违法企业、相关责任人、讨薪人员均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处置农牧民工讨薪事件过程中,如因推诿扯皮、处置不力,导致事件升级,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迅速介入,确保及时妥善处置到位,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