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2/2019-0116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12-09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2-2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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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左政办发〔2019〕109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阿拉善左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经2019年旗政府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阿拉善左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
2019年12月9日
阿拉善左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拉善左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等部委《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规划、建设、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与用水受益群体管理组织自我管理相结合,确保水质、水量达到国家、自治区及地方标准。
第四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旗人民政府对全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负总责。成立由旗水务局牵头,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发改、财政、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管理的项目建设、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筹措等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运行管理中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水务局,旗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阿拉善左旗水务局(以下简称旗水务局)对全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指导管理单位做好工程规划、项目建设等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规划、编制、建设农村牧区的供水工程,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具备取水条件的地区通过工程措施,努力保障农村牧区生活用水及安全饮水。
阿拉善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发改委)负责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的立项审批、计划下达、建设管理等工作,合理核定农村牧区安全工程供水价格。
阿拉善左旗财政局(以下简称旗财政局)负责全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监管等工作。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卫健委)负责建设或改水时参与农村饮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水质检测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并对饮水工程开展日常监督。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时协助水务部门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定期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阿左旗分局负责对全旗农村牧区安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技术复核、环境监管、水源地保护及水源污染防治事件应急处置等。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农村牧区安全饮用水水源地的确权、划界保护工作,防止侵占水源地、破坏水源地的行为发生;负责按照政策规定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负责组建苏木镇、嘎查村二级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监管机构。各苏木镇应成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嘎查负责以各嘎查农牧民小组为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运行管理、水费征收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并依据本《细则》保护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设施,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人人有权监督、有权制止,并向管理部门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 管理体制、工程所有权归属和饮水安全
工程管理职责界限
第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理权限
旗水务局为旗人民政府落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监管的专管机构,是本旗境内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及管理权限为:
(一)负责对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服务,并对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全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的制定;
(四)指导全旗各苏木镇、各嘎查村的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五)督促并指导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开展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定期对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巡查,对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等,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 按步骤明晰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属
(一)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事关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工程,国家投资修建的各类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将所有权移交到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
(二)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农村牧区饮水工程,产权所有人为投资主体。
(三)无论是国家投资还是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发生资产转移或报废,需要对产权进行重新明确和处置的,依据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落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
(一)对于不同服务对象和供水服务范围的集中安全饮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可以探索创新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对苏木镇所在地较集中、成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采用通过签订合同授予管理权的方式,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对于服务嘎查等小型农牧区安全饮水供水工程或设施,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把管理权授予各嘎查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保障安全饮水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二)对于国家投资如抗旱水源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由苏木镇与相关嘎查委员会乃至受益群体、个体签订使用管理权合同,保障安全饮水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三)由个人、企业修建的农村牧区饮水工程,产权所有人即为工程管护和受益主体。
(四)国家投资的规模化安全饮水工程,必须由苏木镇设置专门机构与专职人员进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公共安全。
(五)管护责任范围的划分: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主管道、水处理设备、蓄水池及水源井等分支管道以上的各级管道和其他供水工程设施,管护责任为工程管护单位。从分支管道三通(包括三通接头、控制阀门、计量水表等)接头开始直到入户水龙头之间的管道统称为入户管道范围,由受益人负责;分支管道三通以下保障多户人家用水,由受益群体共同承担。
第九条 全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职责界限
(一)旗卫健委负责做好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对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全旗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条件,逐步在各苏木镇建立农村牧区水质检测中心,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
2.对水源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
3.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制时,应立即重复检测,并要求供水管理单位增加送检频次增加检测频率;
4.水质监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上报旗水务局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协助查明原因。
(二)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管护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内向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阿左旗分局、旗卫健委和水务局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1.覆盖各苏木镇政府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苏木镇政府组建专职管理单位,或者采取协议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承担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安全维护、水费征收,保证水质安全,确保正常供水和安全运行。
2.各嘎查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各苏木镇指导和监督,各嘎查委员会采取兼职管理或专人承包管理等多重管理方式,承担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安全维护、水费征收,保证水质安全,确保正常供水和安全运行。
3.分散供水工程,由各苏木镇指导和监督,各嘎查委员会通过与受益牧户签订合同的方式,确保正常供水和安全运行。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建立用水计量台帐、水费征收台帐、运行管理日志、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职责、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无论是集中供水工程还是分散供水工程,按照各自的供水范围确认责任范围:入户管道范围内的维护责任、费用支出及相应责任,由受益个人或受益群体完全负责;入户管道范围以外的分支管道以上工程部分,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地巡查、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管护主体应对水源地、取水设施、输配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正常运行条件下原则上每月一次巡查检查;遇到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要事件节点,应增加巡查检查的次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对供水工程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对重要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对工程管理范围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在尊重农牧民用水习惯的基础上,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管护主体内部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牧区饮用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1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生活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在施工前与供水管护主体单位进行协商一致,并落实补救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过旗水务局批准。造成供水设施损失,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统筹积累并用于批准的工程维护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水源保护、供水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旗水务局、旗卫健委、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阿左旗分局、旗自然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供水工程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盟行署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理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经常巡查并及时处理遇到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物和禁止事项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管护主体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二条 旗水务局应当会同旗自然资源局,确定水源地范围;会同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阿左旗分局等相关部门,划定农村牧区安全饮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在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供水系统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第二十四条 旗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旗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各级管护主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保障供水安全稳定;
2.对取用水户取水登记造册;
3.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用途;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单位或个人供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管护主体因施工或者检修等需要,确需临时停水,应当在临时停水四十八小时前通过张贴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公告,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检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至旗水务局,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扰或干扰供水工程的抢修。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户,必须向用水管护主体提出申请,需经工程管护主体同意后,由工程管护主体勘测、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支付。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在苏木镇、嘎查委员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直接从事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管护的人员,必须通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才允许上岗。
第三十一条 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每季度公布供水、用水情况,听取用水群众意见,及时调整供水计划。
第三十二条 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对用水户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手册;供水受益区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备,对不安装计量设备的用水户,供水工程管护主体按照合同停止供水。计量不准的,进行更换和校验,对不进行校验,又不按时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各用水户要在冬季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供水;冬季供水设施保护不当,在管道末端发生冻裂等情形,造成个人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造成他人甚至主体工程损失(包括水量损失)的将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是申请自行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用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约用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旗水务局审批,经批复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取水量。
第三十五条 用水户改建、拆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当在各级供水管护主体同意后,经旗水务局或相应供水管护主体批准后方可进行,所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供水价格由旗发改委会同旗水务局,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其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
第三十七条 苏木镇所在地较集中、成规模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旗发改委会同旗水务局制定收费标准,报旗政府批复执行。嘎查分散小型供水工程水价由嘎查委员会、村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约定或由用水户协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确有供水规模小,管理成本高,用水户少的嘎查可协商保本收取,经用水户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实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四十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接受苏木镇、嘎查乃至各个用水户的监督,并接受旗水务、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对其水费收入和使用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必须办理取用水许可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相关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用水,对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水源污染的任何活动,不得从事私自接水、窃水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任何活动。对于以上行为,工程管护主体有权责令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农牧区生态综合执法部门或其他职权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