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463Y/2019-0076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12-23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转载阿拉善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试 行)
- 发布日期:2019-12-2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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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是我盟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基础条件。为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内政字〔2006〕180号 )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旗为主、苏木嘎查村配合,管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盟、旗、苏木镇三级政府对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盟、旗交通局的管理养护职能,健全以自治区、盟、旗三级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牧区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目标是: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盟农村牧区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做到农村牧区公路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实现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是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负责争取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阿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补贴资金;领导、监督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 各旗人民政府是本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安排落实本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负责争取落实自治区、盟对本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补贴资金;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盟交通局负责审核、上报和争取全盟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资金;负责征收、安排、使用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监督管理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各旗交通局具体负责本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上报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管理使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养护工程费;监督检查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旗公路段具体承担本旗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养护工作的招投标、委托、指定安排等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旗、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养护使用单位要负责恢复原貌并采取相应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水土流失。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 各旗交通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和养护资金计划,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盟交通局,盟交通局审核汇总并经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交通厅。
第十四条 县道一般由旗公路段负责管理养护,乡道一般由旗公路段或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一般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或嘎查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要本着养好公路、节约成本、保护环境的宗旨,采取招投标、委托、指定安排、目标下达、嘎查村集体养护、农牧民个人养护等多种方式,具体由各旗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盟公路管理局现在负责管理养护的主要县道,分别由各旗公路段采取委托方式,继续委托盟公路管理局管理养护,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养护合同书,根据管理养护情况定期、及时、按标准拨付管理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 各旗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苏木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苏木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专(兼)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检评标准、操作规程,保证农村牧区公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按规模分为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内容为养护改建和大中修,日常养护内容为小修、保养。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施工单位。同时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小修保养实行养护目标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牧区公路,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牧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条 对村道的养护可采用“一事一议”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来确定养护模式,具体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或嘎查村委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要纳入旗、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绿化计划,并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旗、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的,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畅通,并及时将灾害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中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线,必须进行路况评定。旗公路段每月应对县道检评一次,每季度对乡道检评一次,每半年对村道检评一次。同时,盟交通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质量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养护质量指标要求:县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70%,乡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55%,村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45%。所有农村牧区公路在正常气象条件下应保证行车畅通。
第二十五条 各旗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体制,由旗交通局、公路段、路政大队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旗人民政府筹措为主,国家、自治区、盟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助、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旗人民政府筹措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二是自治区政府的财政补贴性资金;三是盟行政公署的财政补贴性资金;四是盟交通局负责征收安排使用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包括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经费。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费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费用各旗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养护定额合理测算,但必须确保良好的路况质量和路容路貌,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县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9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7000元;无路面年公里3000元。
乡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5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4000元;无路面年公里2000元。
村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3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1500元;无路面年公里500元。
第二十九条 盟行政公署每年从本级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补贴资金,并由盟财政局根据盟交通局报送的管理养护资金计划按月(每月10日前)直接拨付各旗交通局。
第三十条 各旗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补贴资金,并由旗财政局根据旗交通局报送的管理养护资金计划按月(每月5日前)拨付旗交通局。
第三十一条 盟交通局负责征收安排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由盟交通局对各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后,采取“以奖代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性补贴由盟行政公署及财政局、交通局负责争取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在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时,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基层组织的作用,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管理养护农村牧区公路。
第三十四条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帮助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盟行政公署、各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每年要适时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盟、旗交通局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三十七条 各旗审计局每年至少要对本旗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旗人民政府和盟审计局、财政局、交通局;盟审计局每年至少要对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审。
第三十八条 盟、旗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盟交通局每年要对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交通厅、农村办。
第四十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养护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未能按照实际需要安排足额配套资金、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投资,造成自治区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的,盟行政公署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旗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旗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本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标准和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将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纳入旗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业绩列入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交通局等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