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2/2019-0115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左政办发〔2019〕88号 | 成文时间: | 2019-10-09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左旗“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1-20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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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左旗“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阿左政办发〔2019〕88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阿拉善左旗“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经政府第1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9日
阿拉善左旗“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开展阿左旗“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是农村牧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为规范我旗“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结合我旗实际制订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权属来源的认定
(一)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土地和房屋的登记
1.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宗地,土地权利继承原证书登记内容,房屋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可采取容缺承诺的方式;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由嘎查村委会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经苏木镇同意,房屋质量由权利人承诺负责。
2.两证不全的宗地,房屋(土地)权属来源采取容缺承诺的方式,即符合规划情况由嘎查村委会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经苏木镇同意,房屋质量由权利人承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嘎查审查—公示—苏木镇审核—登记机构(不动产中心)审批登记发证。
(二)无权属来源的土地和房屋的登记
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宗地采取容缺承诺的方式审批登记,其中房屋权属来源由权利人自承诺证明、土地权属由旗政府委托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批,登记程序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嘎查审查—公示—苏木镇审核—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成果公告—登记发证。
二、关于“一户一宅”中“一户”的认定
农村牧区宅基地登记中“一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登记户籍本为基础,原则为符合婚姻关系或社会伦理构成的本嘎查户籍人员。农牧区下列情况的,并经嘎查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的,可认定为符合宅基地登记资格的“一户”。
1.户籍登记在一起,实际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可作为“一户”申请登记宅基地;户籍登记在一起未婚但年龄已满18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一户”申请登记宅基地。
2.已婚嫁的女性,离异且户籍转回本嘎查的,经嘎查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作为“一户”登记。
3.户籍本中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作为“一户”申请登记宅基地,因分家析产或继承获得宅基地上独立的房屋所有权,监护人可作为“一户”代其申请登记。
4.非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阿左旗户籍农牧民,因政策生态搬迁安置或相互邻界或长期在本嘎查生产居住,本着保障不动产物权的原则按“一户”对待,不动产所在地嘎查同意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批登记;不同意的建议采取容缺方式,由嘎查提出登记条件并将作为登记约束条件记载于不动产证书备注栏(目的为解决居住权,限制不动产抵押、转让等权利)。
三、关于宅基地登记面积的认定
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总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阿左政办发〔2014〕229号)文件基础上补充3点:
1.权利人能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文件的宗地,宅基地登记面积原则继承原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面积,如宅基地实际利用面积小于原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实际利用面积登记,宅基地批准登记面积上限为农区500平方米、牧区600平方米。
2.牧区部分宅基地只有房屋没有院墙的,宅基地登记时面积不得超出本苏木镇宅基地平均用地水平,原则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3.现状占用土地面积较大的宅基地,超出原批准面积或上限面积的部分只调查暂不登记。
四、其他情况的不动产登记。
1.申请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表的房屋(建筑物),为房屋层高2.2米以上,房屋质量符合新农村改造建设要求的永久性建筑物。
2.申请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为有独立空间界线的宗地、房屋建筑面积能满足一家人(或一户)日常生活基本需求且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闭合空间。
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补发。核发新不动产权证书后,权利人因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将旧权利证书交回的,由不动产中心统一发布旧证注销公告。
4.已享受过“十个全覆盖”退出宅基地搬迁进城政策的农牧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