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1641/2024-01608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9-05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4-09-0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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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阿左市监许撤〔2024〕1号
当事人: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67693572X4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西路0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
联系电话:13639575050
2024年6月3日,我局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征询函》,向我局征询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出资额2400万元)冻结情况,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后,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冻结已失效,冻结执行裁定书文号(2017)浙0102执2855号,冻结数额2400万元,冻结比例100%,冻结起始日期2021-04-22至2024-04-21,系统显示“冻结期满且未续行冻结,自动失效”。2024年6月5日我局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了《我局关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征询函>的复函》。2024年6月7日下午,在接到复函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反映已于2023年4月21日向我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需求书》《协助公示通知书》〔(2017)浙0102执2854号〕,要求协助冻结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出资额24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经过档案查询,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送达函》一份、《执行裁定书》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两份、《协助公示执行需求书》两份、《协助公示通知书》两份,其中一份要求冻结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阿拉善盟金悦泰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0%股权(出资额为35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另一份要求冻结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80%股权(出资额为2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但未写明冻结起止日期。我局工作人员根据《执行裁定书》要求,在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政务服务平台中将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阿拉善盟金悦泰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0%股权和在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80%股权分别做了冻结,但因系统原因,未能成功保存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续行冻结业务。2024年4月22日,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权变更业务,将股东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阿拉善盟萤丰实业有限公司,资额2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由于系统未做受限提示,该笔业务登记成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需求书》《协助公示通知书》〔(2017)浙0102执2854号〕,证明续冻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
2.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读档案机读档案,证明原股东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及变更登记为阿拉善盟萤丰实业有限公司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阿左市监许撤告〔2024〕1号)并于2024年6月25日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撤销注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的规定,申请人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权冻结的既定事实,因此不具备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格,现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拉善盟鑫骉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投资人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