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旗本级
索引号: 111529210117651641/2024-00515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3-27
公文时效:

【政策解读】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案情简介】

20231122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分别对阿拉善左旗数家粮油店及粮油贸易公司销售、生产的大米和面粉进行了定量包装抽样检验。2023124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检大米和面粉的存在“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或“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均不合格”的问题。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和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未正确标注净含量和实际净含量不足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综合考量后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落实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定量包装商品愈来愈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


附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编辑: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