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3 > 2023年第六期 > 政府办公室文件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阿拉善左旗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护,促进田间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推进全旗农村水利现代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旗农业经济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内水农〔2022〕44号)文件精神,结合阿拉善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苏木镇(场)用于产权属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管护范围包括水库、渠道及渠系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农业供水计量设施及配套建筑物的日常维护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坚持政府主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明晰工程设施所有权,明确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长久发挥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四条 旗级人民政府是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范围内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工程运行维护主体,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履职尽责。

第五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明确相应的管理人员职能职责

第六条  根据受益对象和影响范围,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担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遵循“自主管理、自愿组合、政府扶持、民主公开”的思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供需双方通过协商制定农业供水价格的在水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协商定价工作,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第三章  管护标准

 

第八条 水库管护标准:挡水、泄水、输水建筑物完好,能安全蓄水挡水;坝面整洁,内外边坡稳定,无沉降无裂缝;涵洞、溢洪道无淤堵无渗漏。

第九条 河道、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管护标准:保持沟渠畅通无淤堵,无明显集中渗漏点;渠道边坡稳定,渠堤无沉降,闸门、渡槽等配套建设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第十条 高效节水设施管护标准:机电设备、控制设备、计量设施完好,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

第十一条 农业供水计量设施管护标准:计量设施完好,数据传输正常,运行正常。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计量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第四章  管护方式

第十二条 持续推进农业灌溉用水计量收费和“以电折水”。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农业水价按照保障运维成本的的原则,由各管护单位组织农民用水协会按照协商定价予以收缴,逐步实行超额用水累进加价机制,建立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以政府投资模式为主体,农民用水协会模式、新型经营主体模式、农户自管、政府购买服务等管护体系,进一步调动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一)依托用水合作组织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二)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三)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采取市场化手段,创新管护方式,通过“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等方式实行专业化物业式管理,鼓励探索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工程管护,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第十四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河道、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管护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护单位收缴的农业灌溉水费及受益主体自筹资金。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十七条  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第十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管理运行人员工资、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程序:由管护主体每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嘎查(村)核实汇总,报苏木镇政府审定后下达修复计划,管护主体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苏木镇政府、水利管理站、农牧民用水组织及嘎查(村)委会联合验收合格,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中央、省级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对管护效果好的苏木镇予以重点倾斜。

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由管护主体在各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未建立管护制度或者未按制度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单位,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要责令改正;对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单位,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农田水利条例》进行处理。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物体的;

(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物体的;

(三)擅自占用或破坏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编辑:
信息来源:阿左旗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