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阿拉善左旗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4-01-15 09:55
- 浏览次数:
阿拉善左旗农业水价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注重用经济手段促进农业节水,充分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保障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进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要求,结合阿拉善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对实行协商定价且实际执行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灌区内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用水主体实施农业节水并取得成效给予适当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灌区管理单位、参与灌溉供水经营的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左旗境内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的地下水井灌区。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各相关苏木镇初始水权分配方案执行。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可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做动态调整。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井灌区内采取喷、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措施且具有二轮承包产权证的实际农业种植或者开展轮作休耕的用水主体和供水组织。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对于工程运行成本与水费收入存在差距的,对管护单位或组织给予精准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以上级下达的资金为准。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程序: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向所在地苏木镇提出申请;苏木镇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灌区水管站等相关单位,组成核查小组进行核实确认,并将申请补贴对象名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上报旗财政和水务部门,旗财政和水务部门组织抽查复核后,向各苏木镇发放补贴资金
第九条 对于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进行成本测算、监审或批复的;
(二)农业用水超出灌溉限额;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
(四)农业水价收支情况未进行定期公示、通报的;
(五)其它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阿拉善左旗辖区内积极采取喷、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措施实现农业节水且具有二轮承包产权证的实际农业种植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对当年配置水权总量不超标,灌溉面积用水量控制在配水定额内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进行回购,存在偷水行为的除外,且节余水方清零。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以上级下达的资金为准,由旗财政与水务部门核实后拨付给各苏木镇。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农业用水超出灌溉限额;
(二)用水计量设施不完善;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
(四)存在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
(五)其它不与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四条 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为上级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农业奖补资金、水资源税,以及灌区水费收入、水权转让费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社会捐赠及其他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旗水务局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各苏木(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成效、奖补标准、奖补资金落实等情况,及时将补助、奖励资金分配到苏木(镇)或供水组织。各苏木(镇)政府或授权的水管站负责进一步分配至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农业节水支出或继续扩大节水规模投资。
第十七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回奖补资金,并取消次年申请资格,用水户所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亦不得享受奖补:
(一)申请资料不实或虚报种植面积、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取用水被查处的。
(三)破坏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违规取用水被查处的。
(四)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安装不规范的,已建工程但未能正常运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只适用于阿拉善左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