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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南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巴彦浩特镇城区改造步伐,阿左旗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拟对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南街改造项目实施征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原则。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南梁街西路缘石以西;

西至:腾格里路以东;

南至:东段:一中家属房以北;

中段:四校北墙以北;

西段:水木年华一期小区北院墙;

北至:和园小区以南。

三、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阿拉善左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确定为就近安置或异地安置)。

五、征收补偿内容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奖励及其它补助。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价值,由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

认定为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和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一)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1)平房: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乘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砖混多层楼房: 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乘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4)檐高达不到2.2米的建筑物、借墙搭顶等不具备房屋完全使用功能的构筑物,以及在庭院上方搭建的阳光棚、彩钢棚、屋顶阁楼等,全部比照构筑物予以评估补偿。

(5)征收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按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比照相关标准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为就近安置或异地安置。

(1)平房:选择就近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调换小高层安置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小高层安置房。

(2)砖混多层楼房: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小高层安置房。

(3)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遵循“同面积、同楼层、同性质”的原则1:1置换。

(4)安置房地点、标准、楼层差价:

①安置房地点: 就近安置小区、异地安置小区。

②安置房标准:就近安置房和异地安置房为小高层住宅楼,水、电、暖、天然气、外门窗齐全,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管线到位,拉毛地面、墙面、室外防盗门。房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③就近或异地安置小高层楼层差价:一楼价格与顶楼价格相同;以一楼价格为基准价,每高一层增加50元/平方米的楼层差价。

(5)选房规则

选择安置房楼层标准,以抓阄方式进行选择。

(6)差价补交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就近或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小高层住宅楼,平房就近置换按“1:1.3”、异地置换按“1:1”的原则调换,楼房按“1:1”的原则调换;所选户型面积超过产权调换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按该回迁安置小区的安置价格加楼层差价进行核算;所选户型面积超过产权调换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该回迁安置小区市场价格加楼层差价进行核算;安置后剩余产权调换面积按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最大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应置换面积就近上靠相应的回迁楼户型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最终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为准。

(二)临街商业用房补偿:

1.临街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商业的,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若具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则退付土地出让金,具体退付方法为: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年限、所在位置的土地等级,按征收当年该地段的基准地价扣除已使用的年限后,给予退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如被征收人不认可以上退付办法的,可通过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其他非经营性质的房屋及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住宅改作商业用房的补偿

用作经营使用房屋(住改商)的认定,应当符合:房屋征收公告公布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通过年检正在经营、符合纳税条件的需有交纳相关税费记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与营业执照载明地点一致等条件,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参照入户摸底实地影像),按住宅改作商业用房的标准补偿。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得按住宅改作商业用房的标准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将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用房的,取得营业执照且通过年检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有相关税费记录,在实际经营用房货币补偿价格上再增加40%的补偿金额。

2.将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用房的,取得营业执照且通过年检连续经营满2年但不足3年的,有相关税费记录,在实际经营用房货币补偿价格上再增加30%的补偿金额。

3.将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用房的,取得营业执照且通过年检连续经营满1年但不足2年的,有相关税费记录,在实际经营用房货币补偿价格上再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将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用房的,取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且通过年检连续经营不足1年的,有相关税费记录,在实际经营用房货币补偿价格上再增加10%的补偿金额。

(四)装修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基本装修标准:水(上下水)、电(强弱电)、暖齐全、地面600×600㎜瓷砖、卫生洁具齐全、室内(外)门、窗齐全。

被征收人房屋装修达到基本装修标准的,按2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低于基本装修标准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保障;高于基本装修标准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搬迁补偿标准

1.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标明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户总的搬迁补偿费不足800元按800元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搬迁补偿费按二次计算。

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标明为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一给予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搬迁补偿费按二次计算。

(六)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1.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标明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乘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每户总的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三个月。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计算,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向房屋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至应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止。(注:选择产权调换的,暂行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三个月,往后每十二个月发放一次)。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乘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一个月。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计算,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向房屋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至应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止。(注:选择产权调换的,暂行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三个月,往后每十二个月发放一次)。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2.住宅改作商业用房经营损失的补偿

(1)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作商业房由被征收人自己使用的,以取得营业执照时间长短为界,按证载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参照入户摸底实地影像)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经营损失补偿。

取得营业执照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个工商户给予3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取得营业执照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每个工商户给予6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作商业用房出租给他人正在经营使用,给予被征收人房租补助。以证载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房租补助。

六、房屋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现已经备案,在本旗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机构为内蒙古金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泰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以户为单位评估,计户方式:提供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一户。

七、奖励办法

1.《房屋产权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在自正式签订协议日期之日起第1-10天签订协议的每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给予30000元的带头签约奖励;第11-20天签订协议的每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给予20000元的带头签约奖励;第21-30天签订协议的每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给予10000元的带头签约奖励;第31天起该奖励取消。

2.非住宅类房屋征收无奖励。

八、住房保障补助标准

(一)自行安置补助

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标明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给予450元/平方米自行安置补助。

(二)住房保障与棚改后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标准

对被征收人中的低保户、实际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经过一定公示期限后,对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住房保障。

为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房屋征收现场设立公示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包括征收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姓名、家庭人口、房屋结构、房屋面积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其他被征收人的监督。具体保障办法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乘以50平方米进行补偿。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人,因得到了超面积补偿,对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这样补偿不到位,也可不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政策,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附属房屋、构筑物等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巴彦浩特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将不再进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只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对棚改后生活困难家庭(需持有阿左旗城镇低保证)经过一定公示期限后,对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0000元生活补助(该补助在经公示审核符合条件后造表发放)。

九、签约期限

评估、测绘情况公示三天,第四天为签约开始时间,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时间在实施时另行张榜公示。

十、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须在签约期限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    

(三)凡持伪造、变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收据或发票的,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将撤销协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取消所有奖励,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六)在征收工作中,请被征收人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盗窃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在未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之前,如被征收人发生财物丢失的,征收人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 本方案由阿拉善左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公布前已实施的改造项目按原有方案执行。

阿拉善左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023年8月22日

联系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联系单位:822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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