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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2/2023-01199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文件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5-24
公文时效: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兰布和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总体实施方案征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兰布和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总体实施方案征收(征求意见稿)》自公布后,工作组对该项目范围被征收人,采取调查征求意见、电话询问等形式,进行了广泛的民意调查和意见征求,应调查征求意见95户,实际调查征求意见90户,支持项目改造和房屋征收率94%;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有78户,同意率82%。经过认真梳理,对方案的修改情况如下:

一、方案第一段修改为:

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高新区乌兰布和工业园区内的部分商住聚集区,不满足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方案房屋征收范围修改为:

征收范围:东至:包兰铁路;西至:星火路;南至:满都海街;北至:乌斯太与乌海界。

以上征收范围先征收110国道东侧区域,其他区域的房屋分期分阶段逐步依次实施。(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三、方案第四部分修改为:

(一)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价值补偿、附属物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的用途及房屋结构、面积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

2.土地补偿

按照取得土地方式确定以下补偿方式,出让土地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划拨土地不予补偿直接收回。

4.附属设施补偿

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价值补偿。

8.最低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人中的低保户、实际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经过一定公示期限后,对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住房保障。

为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房屋征收现场设立公示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包括征收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姓名、家庭人口、房屋结构、房屋面积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其他被征收人的监督。具体保障办法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类似房地产(平房)的市场价格加自行安置补助,乘以50平方米进行补偿。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人,因得到了超面积补偿,对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这样补偿不到位,也可不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政策,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附属房屋、构筑物等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阿拉善高新区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将不再进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只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四、方案第五部分修改为:

(一)城建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认定、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用作经营使用房屋(住改商)的认定,应当符合:房屋征收公告公布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且通过年检正在经营、符合纳税条件的需有交纳相关税费记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载明地点一致等条件,以证载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按非住宅房屋的标准补偿”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三)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相关部门依法调查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四)认定为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和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五、方案第六部分修改为:

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方式

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阿拉善盟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证为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一户或一个不动产权证为一户。

六、方案第七部分签约期限及搬迁交房期限修改为:

评估、测绘情况公示三天,第四天为签约开始时间,签约期限为60日,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较大的征收区域,在征收范围内分期分批依次实施,具体时间在实施时另行张榜公示。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文件下载: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兰布和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总体实施方案征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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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