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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阿拉善左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各相关部门:

《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阿拉善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办                            

          2.阿拉善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

 

 

 

 2022年12月2日


附件1:

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和《阿拉善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结合阿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生态、保收入、保稳定、保供给、完善相关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的基本方针,推进草原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实现牧区增绿、牧业增效、牧民增收。

第三条 鼓励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范围内农牧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农牧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施范围和补奖对象

(一)实施范围。阿左旗草原补奖项目区总面积为7540.6万亩,其中禁牧区面积5050.7万亩、草畜平衡区面积2489.9万亩,覆盖全旗全部牧业嘎查和半农半牧嘎查。

(二)补奖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1.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及承包合同的牧民(包括联户承包经营权证及承包合同);

2.具有我旗农牧区户籍且随符合草原补奖政策父母一方的新出生人员(次年起享受);

3.2020年12月31日前婚入我旗,且婚姻关系和取得本嘎查户籍满10年的人员(不包括因婚姻关系依法已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人员);

4.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及合同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联户承包经营权证及承包合同)。

第五条 凡享受草原补奖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起终止享受补奖待遇:

(一)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公职人员、备案制人员(同工同酬待遇)或国有企业聘用为正式职工的;

(二)现役军人转为士官或提干的;

(三)以婚入身份享受草原补奖后离婚且没有取得本嘎查生产资料的(离婚证日期为准);

(四)违法、违规买卖、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或在草原上进行偷挖、盗采、非法开垦等破坏草原的;

(五)死亡的(死亡证明为准);

(六)父母双方均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子女,户籍关系随其他亲属在我旗农牧区,且取得生产资料的;

(七)父母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子女户籍随公职人员一方的;

(八)通过转让、流转形式取得生产资料的;

(九)其它应终止享受草原补奖的。


第三章  区域划分


第六条 依据我旗草原生态环境现状、草原载畜能力等客观因素,在第二轮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结合草原生态恢复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贺兰山沿山沿线为禁牧区,其他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的划分以户为基本单元自愿选择,已划定的区域2025年前保持不变。

(一)禁牧区。包括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和重要湿地;沙漠腹地、戈壁荒漠;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等生态恶化的区域;退牧还草区及贺兰山沿山沿线。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以核定的禁牧面积为基础,明确禁牧要求,严格落实禁牧制度,5年内不得放牧、打草。草原流转只能向养驼户流转。

(二)草畜平衡区。包括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人均草原面积较大、可以通过草畜平衡及轮牧休牧等措施恢复草原生态的区域;优势畜种(阿拉善双峰驼、白绒山羊、蒙古牛)重点保护区;边境和边界地区。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要以天然草原承载能力为基础,统筹农牧业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等因素,科学核定载畜量,严格按核定载畜量放牧。

(三)骆驼属阿拉善盟优势畜种,禁牧区与草畜平衡区均可适度饲养。饲养骆驼在40峰以下的,享受禁牧区待遇;饲养骆驼在40峰以上120峰以下的,享受草畜平衡区待遇;饲养骆驼在120峰以上的,不再享受补奖待遇。禁牧区的其它畜种严格执行完全禁牧政策,草畜平衡区养畜数量严格按照核定载畜量放牧。


第四章 草原补奖标准


第七条 列入草原补奖范围的牧民享受禁牧补助或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统称补奖资金)。补奖资金以人为单位计算,分年龄段设置不同补奖标准,以户为单位发放。享受补奖人员一年一审定。

(一)禁牧区补助资金标准

1. 16周岁以上人员:

(1)拥有草原且完全禁牧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15000元。

(2)拥有草原和耕地且完全禁牧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2. 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

(二)草畜平衡区奖励资金标准

1. 16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

2. 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奖励4000元。

第八条 审批程序与补奖时限

(一)审批程序

1.草原补奖由牧户自愿向所在嘎查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户口簿、草原经营权证、草原承包合同、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2.根据牧户申请,嘎查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补奖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苏木镇审核。

3.苏木镇对嘎查上报的申请补奖人员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指导嘎查与牧民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并按户籍人口建立草原补奖档案,一式三份,嘎查、苏木镇、旗农牧局各存档一份。对于不符合补奖政策的,苏木镇要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4.旗农牧局负责对苏木镇上报申请草原补奖人员的资金审核,审核无误的苏木镇通过“内蒙古财政民生服务平台”,经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旗财政、农牧、科林草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不定期随机抽查享受草原补奖牧户,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及时通报苏木镇终止其享受补奖待遇。

5.苏木镇根据当年草原补奖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草原补奖资金信息模板,并录入国家补奖机制信息系统。

(二)补奖时限及发放时间:

1.补奖时限:2021年1月-2025年12月。

2.发放时间:补奖资金发放时间根据牲畜动态普查数据,经苏木镇综合执法局核实无误后,年终一次性发放。年度补奖资金不许结转结余。


第五章  草原补奖区养老保险统筹


第九条 统一执行社会养老保险费制度。享受草原补奖农牧民可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养老保险制度。

(一)新纳入草原补奖范围的牧民。自行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相关缴费标准执行。

(二)依照《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享受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可同时享受草原奖补资金和农牧民基本养老金;未到龄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再做统一代扣,自愿缴费。

(三)已参加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如自主选择放弃,并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缴费补贴(社保中心审核为准)。


第六章  管理保障措施


第十条 为更好的落实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旗政府成立阿左旗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旗草原补奖政策研究和部署落实。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农牧部门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对享受政策的农牧民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对草原补奖政策内容进行解读;科林草部门负责核定适宜载畜量,指导草畜平衡和禁牧监督管理工作,并应用好草原生态数字化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旗、苏木镇、嘎查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农牧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草畜平衡和禁牧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奖补政策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草原补奖人员审核、资金申报、管理执法等工作。在做好草原补奖分区管理的基础上,对草原专职管护员划定管护范围,明确管护职责。草原补奖禁牧、草畜平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由旗人民政府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

第十二条 为加大基层草原管护力度,实行草原专职管护员制度,建立健全旗、苏木镇、嘎查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加大对草原草畜平衡、禁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专职草原管护员通过公开考录招聘。草原管护员工资兑付、奖惩和管理事宜参照自治区、盟,关于草原专职管护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草原的,其禁牧补助或草畜平衡奖励资金仍然归原承包人。

第十四条 守土戍边的牧民,在严格实行草原补奖的前提下,将在其他惠农惠牧政策方面予以倾斜。享受补奖政策的嘎查动物防疫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0元的资金补贴。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牧民对承包经营的草原负有监管保护责任,要积极履行保护草原的义务,及时制止在草原上私搭乱建、乱采滥挖,及时举报偷挖盗采、偷捕盗猎等行为,对放任破坏草原的承包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享受草原补奖的牧户不按规定禁牧或执行草畜平衡规定的,以户为单位停发其享受补奖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的扣发30%的补奖资金,并停发下一年度补奖资金。对于连续两年违反禁牧或草畜平衡规定的,终止其享受草原补奖待遇资格至2025年。

第十七条 对违规骗取国家草原补奖资金的人员,追缴其违法所得,不能按时退款的从其家庭成员补奖资金中扣缴,并取消其享受草原补奖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八条 对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工作措施不力、落实效果差、群众意见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草原补奖工作奖励机制,对落实草原补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旗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关于“以上”规定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关于人员审核截止日期为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阿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阿左政办发〔2016〕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阿拉善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国家实施的一项保护生态、惠及民生的长期政策。为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稳步增加农牧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年度《阿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结合阿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的,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三条 鼓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内农牧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公益林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施范围和补偿对象

(一)实施范围

阿左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796.65万亩,包括全旗全部牧业嘎查和部分半农半牧嘎查(含巴彦木仁苏木)。

(二)实施对象

1.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草原承包合同或持有草原承包合同,已被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农牧户。

2.具有阿左旗农牧区户籍且父母一方符合并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十六周岁以下人员(含具有合法手续的领养子女)。

3.2015年12月31日前婚入阿左旗,婚姻关系满五年且户籍在本嘎查范围的人员。

4.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草原承包合同或持有草原承包合同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或者其他临时聘用人员。

5.已领取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3万元补偿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重新申请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

第五条 凡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起终止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

(一)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公职人员、备案制人员(同工同酬待遇)或国有企业聘用为正式职工的人员;

(二)现役军人转为士官或提干的人员;

(三)以婚入身份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且未取得本嘎查《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与草原承包合同的离婚或其配偶死亡再婚人员(出具离婚证明);

(四)死亡人员(出具死亡证明);

(五)公职人员取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资格后其子女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与草原承包合同的; 

(六)其它应终止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的人员。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补偿标准

(一)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偿4000元;

(二)16周岁以上人员

1.公益林区及草场完全禁牧的农牧户,每人每年补偿15000元;

2.公益林区及草场完全禁牧且拥有耕地的农牧户,每人每年补偿8000元;

(三)公益林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护林管护制度。按照职能职责不同,聘用护林巡护员、护林管理员、护林监管员,管护劳务费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

(四)动物防疫员补贴

对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的嘎查动物防疫员,每人每年发放补贴资金10000元。

第七条 审批程序与补偿时间

(一)审批程序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以户为单位申报。农牧民自愿向所在嘎查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合同、户口簿、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2.根据农牧户申请,嘎查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苏木镇审核。

3.苏木镇对嘎查上报的申请享受补偿待遇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指导嘎查与农牧民签订《禁牧协议书》,并按户籍人口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人员信息档案,一式两份,苏木镇、阿左旗公益林服务中心各存档一份。对于不符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资格人员,苏木镇要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4.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对苏木镇上报的申请补偿人员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反馈至苏木镇制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发放表》,并经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二)发放时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自禁牧之月起执行。公益林禁牧实行常态化管理,根据牲畜动态普查数据,经苏木镇综合执法局核实无误后,按程序年终一次性发放补偿资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统筹


第八条  统一执行社会养老保险费制度。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的农牧民可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养老保险制度:

(一)新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农牧民,自行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相关缴费标准执行。             

(二)依照《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享受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可同时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和农牧民基本养老金;未到龄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再做统一代扣,自愿缴费。

(三)已参加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如自主选择放弃,并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缴费补贴(社保中心审核为准)。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对公益林区实行全面禁牧,并成立阿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研究和部署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制定落实阿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及处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人员审核、资金申报、管理执法等工作。结合《阿拉善左旗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落实公益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第十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阿拉善左旗公益林区护林员管理办法》、《阿拉善左旗公益林区护林员考核办法》及《阿拉善左旗公益林区护林监管员管理办法》、《阿拉善左旗公益林区护林监管员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分别招聘农牧民护林员及专职护林监管员,划分管护责任区,明确管护职责,制定管护制度。农牧民护林员具体人选由嘎查推荐、苏木镇审核上报,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审批备案。专职护林监管员通过公开组织考录招聘,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审批备案。工资兑付、奖惩和管理等事宜参照以上管理及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公益林及草原的,其补偿待遇归原承包人。

第十三条 结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开展移民搬迁转移,采取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在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的同时,优先享受在生产、生活安置方面的政策。

第十四条 守土戍边的农牧民在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前提下,将在其它惠农惠牧政策方面给予倾斜。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农牧民对承包经营的公益林区及草原负有监管保护责任,要积极履行保护公益林及草原的义务,及时制止在公益林区及草原上违禁放牧、乱搭乱建、乱采滥挖,及时举报偷挖盗采、偷捕盗猎和破坏管护设施等行为,对放任破坏公益林及草原的承包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的农牧户不按规定禁牧的,以户为单位停发其享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的扣发其补偿金,并停发下一年度补偿金。

第十七条 对违规骗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人员,追缴其违法所得,不能按时退款的从其家庭成员补偿资金中扣缴,并取消其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八条 对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工作措施不力、落实效果差、群众意见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奖励机制,对落实补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旗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关于年龄的规定“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阿拉善左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阿左政办发〔2016〕236号)文件废止。         


文件下载:阿左政发〔2022〕146号doc

                 2021草原补奖奖励机制实施办法.docx 

                 2021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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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