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财政局行政监督检查指导手册(2023年)
- 发布日期:2023-11-2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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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财政局行政监督检查指导手册
(2023年)
目 录
一、总则
1.前期准备
2.实地检查
3.结果公示
二、工作指引
1. 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2. 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3.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4. 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前期准备
实地检查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需要了解的基本信息,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或者根据以往收集的调研、信访、举报、投诉等信息,初步了解检查对象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检查中,应当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
三、结果公示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阿拉善左旗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已注销、已吊销、其它。
第二章 工作指引
一、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检查其是否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是否存在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完成年度备案,年度备案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是否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是否对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及公示;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未办理备案登记;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其是否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是否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
(三)检查方法
查阅有关资料、档案、业务系统等;座谈、访谈、询问,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或调查等。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第三款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二、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方法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档案、业务系统等;座谈、访谈、询问,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或调查等。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对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被查单位自查和现场查阅有关资料、档案等相结合的方法,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或调查等。
(四)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四、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
(二)检查内容
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情况。检查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情况。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情况。
(三)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被查单位自查和现场查阅有关资料、档案等相结合的方法,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或调查等。
(四)检查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