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0-1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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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旗直各有关部门:
《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经阿左旗 2023 年第 1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旗生态沙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园区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践行“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全国沙产业发展指南》(林沙发〔2022〕9号)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盟委、行署《阿拉善盟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阿党发〔2021〕1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企业为在阿拉善左旗注册成立并依法经营纳税的从事生态沙产业科技创新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条件,又符合国家、自治区、盟、旗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条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鼓励投资企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生态沙产业科技创新企业的工业用地,严格执行国家各类产业用地政策,结合园区实际,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地价。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独立选址项目,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进一步做好园区发展用地保障工作。
第四条 对入驻阿拉善生态沙产业创新创业园项目的企业,确保公共服务区“七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暖、通气,并提前做好土地征收和场地平整),对单独选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服务。
第五条 设立生态沙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生态沙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奖励扶持、银行贷款贴息等。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沙产业专业赛中获得奖项的,按获得奖项等次分别给予不同额度奖励;发展前景广阔并在阿拉善左旗投资建设的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用途可享受免费科研用地场所及项目建设用地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携带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到阿拉善左旗领办创办的生态沙产业科技创新企业,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研发后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的企业研发中心,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第七条 支持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的企业或科研团队在阿拉善左旗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若单项科技成果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来阿拉善左旗投资建设生态沙产业科技孵化器,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盟级科技孵化器认定标准并获得认证的,可享受科技孵化器方面的优惠政策。入驻园区后享受3年科技孵化场地的免费使用政策。鼓励已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所培育的企业 3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补助资金3 万元;3年内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补助资金1万元,后补助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九条 凡进入园区的生态沙产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规划投资额度达到园区规划投资强度,对超出园区规划投资强度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其用于购买科研设备、建设生产线的贷款在3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
第十条 鼓励旗内外社会资本通过众筹、风险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生态沙产业项目企业投资运营,对参与投资的社会资本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上(以竣工决算审计为准),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凡在阿拉善左旗注册成立的生态沙产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同时,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下列称号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上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缴税金不足1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实际上缴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明(集体)商标的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并实施应用推广且上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缴税金不足10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上缴税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颁布后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生态沙产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可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缓缴,但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
第十五条 对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招商引资单个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落地建成投产后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策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扶持资金及贷款贴息。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奖励、扶持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今后三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享受生态沙产业优惠政策应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统筹研究决定。由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阿拉善生态沙产业创新创业园。阿拉善左旗生态沙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评价、认定和考核,并提出兑现相关政策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