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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旗直各相关部门:

《阿拉善左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阿拉善左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2年8月1日


附件


阿拉善左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促进阿拉善左旗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阿拉善左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阿拉善左旗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主要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车辆变更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不设置网约车专用牌照号段,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进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及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阿拉善左旗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持有阿拉善左旗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二)具备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认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在阿拉善左旗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阿拉善左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阿拉善左旗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旗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五)在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度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车辆与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等保障经营及营运安全顺畅的相关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阿左旗管辖的11个苏木镇、经营期限为4年。

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获得许可或办理上述变更手续后,应当到当地网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经营申请。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在阿拉善左旗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4个月;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车辆应当投保相应的保险。

(五)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和颜色,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已许可在阿拉善左旗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车辆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合作协议;

(五)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公安机关通过与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反馈。

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二)企业车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三)个人车辆所有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或车辆所有人自愿退出网约车经营的,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注销车辆予以清退。

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在阿拉善左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九条 在阿拉善左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报备。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辆所有人可变更车辆网络服务平台。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地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区域、站点候客。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约车人或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信息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应当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 工信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网约车市场秩序。

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维护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改善其所属驾驶员的待遇和保障水平;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税务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旗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以及本《细则》等行为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网络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以及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阿拉善左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解读链接:关于《阿拉善左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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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