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2-08-15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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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和取水计量设施取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5日,阿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兰泰中队开展地下水超采夜间巡查时发现,瑙干勃日格嘎查农民魏某某、杜某某、曾某某在浇灌农田时,擅自改动机电井水泵和计量设施线路,将电缆直接连接到水泵上,导致智能卡取水设施不计量,电子流量计被空置取水,阿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三起案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当事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和取水计量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和取水计量设施”之规定。
【处理结果】
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魏某某、杜某某、曾某某当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恢复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三位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3月21日阿左旗水务局申请阿左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三起案件均已结案。
解读人:荣志娟 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政室 主任
文件链接:《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