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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交通运输局关于《阿拉善左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盟委行署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供给结构,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满足群众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目前,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制定了《阿拉善左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阿署办发﹝2018﹞70号),均要求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思路,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提供安全、便捷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第九条“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科学制定网约车的车辆具体标准、营运要求和驾驶员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盟委行署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供给结构,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满足群众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各方权责,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制定《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1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订。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2021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修订)。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号)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

6.《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19〕37号)

7.《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阿署办发〔2018〕7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是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网约车经营服务概念、发展原则和主要管理部门。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八条。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条件、申报许可程序、申报材料、经营期限、企业变更等内容。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共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属地化管理要求:在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持有阿拉善左旗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阿拉善左旗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共七条。主要包括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条件、申报许可程序、报废退出条件和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许可条件等内容。

1.在网约车辆许可条件方面。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共性要求基础上,明确三条属地化要求:一是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4个月,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是车辆应当投保相应的保险;三是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和颜色,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2.在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方面。按照保障乘客出行安全的底线要求,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共性要求基础上,明确了两条属地化管理要求:一是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是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共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规范运营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等主体责任内容。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共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四条属地化管理要求:一是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二是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地设置的巡游车专用区域、站点候客;三是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四是约车人或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信息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八条。主要明确了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工信、市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两条。明确如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本《细则》等行为,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一是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网络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以及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二是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实施细则》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四、政策解读

1.《实施细则》在哪些方面作出了地方规定

1)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主要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车辆变更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不设置网约车专用牌照号段,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2)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条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共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属地化管理要求:在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持有阿拉善左旗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阿拉善左旗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3)网约车车辆准入标准。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共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三条属地化要求:一是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4个月,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是车辆应当投保相应的保险;三是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和颜色,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4)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阿左旗《实施细则》在共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两条属地化管理要求:一是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是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5)网约车的退出机制。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 年时(使用年限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注销车辆予以清退。

2.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同时应当在市场公平竞争、驾驶员权益保护、提升服务、安全管理、保险保障、投诉处理、依法纳税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具体要求,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共性要求的基础上,阿左旗《实施细则》明确四条属地化管理要求:一是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二是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地设置的巡游车专用区域、站点候客;三是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四是约车人或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信息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

3.企业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在阿拉善左旗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阿拉善政务服务大厅阿左旗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材料。

政务服务大厅阿左旗交通运输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阿拉善左旗管辖的11个苏木镇、经营期限为4年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4.驾驶员申请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程序?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向阿拉善政务服务大厅阿盟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参加考试,政务服务大厅阿盟交通运输局窗口按规定审核后,为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须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到申请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营运。其从业考试、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继续教育等事项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于违规营运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如何进行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6.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者的业务边界如何划分?

两者在服务方式、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实现两者的差异化发展。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扬招等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不喷涂明显标识,不能扬招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服务还是运输服务?

乘客使用网约车平台目的是要获取运输服务,平台不仅仅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务,还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实施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评价等,涉及经营服务管理的全过程。所以,平台公司是网约车经营的组织者,是客运服务承运人,理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司乘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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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