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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兽药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以案释法——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阿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山东居民的一起投诉,称在阿左旗抖音网络销售平台上某商家存在销售假兽药的行为。经依法询问平台销售商家和现场检查(勘验)证据收集后,发现该抖音网络销售平台某商家不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但存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兽药的行为。经请示后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针对《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适用情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兽药的行为,将抖音网络销售平台销售的兽药全部下架,在其依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兽药,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农业行政处罚权应该如何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营兽药需要买哪些相关手续?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三、发现无证经营兽药该如何举报?

如果发现没有许可证就经营的商家,可以向当地的市监部门(12315)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12345向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或农牧业综合执法部门(2242345)投诉。

【结语】

《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对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唯一许可,对维护兽药市场合法有序经营有重要的作用。小编在此提醒警示各网络商家或未取得相关兽药资质的经营者,销售兽药需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兽药,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执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取缔。


解读人:王会武 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畜牧室 主任

文件链接:《兽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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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