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790192595R/2022-05272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2-02-16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工作制度
- 发布日期:2022-02-1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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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推进 政务服务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限期提交有关资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可当场办理审批或在承诺时限内办理。申请人要信守承诺,达到法定条件或补正相关材料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逾期未补齐补正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诺人)承担。
第三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应条款和内容;
(二)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申请人要对行政机关告知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申请人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在做出审批决定后将承诺内容、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未履行其承诺的,由监管部门将其失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