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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MB1649135Y/2021-00818 发布机构: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06-01
公文时效:

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事项

事项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企业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企业,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企业。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企业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企业,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企业。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解除与接收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企业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企业,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企业。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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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