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0117651566/2021-0250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1-11-26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发布日期:2021-11-26 19:56
-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李海英(太古里造型店) | 阿左卫公罚〔2021〕1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2月3日,阿拉善左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监督员马晖、萨仁图雅、高继忠在卫生监督检查时看到:1.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太古里造型店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欣苑国际住宅小区A7号楼3号商铺 ,门口朝南,门头上方悬挂有“太古里造型室”,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2.执法人员在太古里造型店店长田宏新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时执法人员看到场所有两名男性从业人员正在为顾客服务,执法人员询问店长两名男性从业人员姓名及要求出示两名男性从业人员的个人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店长说两名男性从业人员姓名分别是穆凯、马吉鑫,未进行个人健康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自由裁量》公共卫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 2.罚款 | 0.2 | 2021-02-08 | 2021-05-08 | 2022-02-07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阿拉善左旗通古淖尔卫生院 | 阿左卫医罚〔2021〕2号 | 行政违法 | 阿拉善左旗通古淖尔卫生院医疗废物未及时收集、未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内。 | 该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 2.罚款 | 0.2 | 2021-04-21 | 2021-7-20 | 2022-04-20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王建军(仙踪林足浴店) | 阿左卫公罚〔2021〕3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4月8日,阿拉善左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监督员马晖、萨仁图雅、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看到:1.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仙踪林足浴店位于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名都中央广场2-商业-106号商铺 ,门口朝北,门头上方悬挂有“仙踪林足道”,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2.执法人员在该场所二楼昌盛阁进行检查,在检查时看到一名女性从业人员正在为顾客洗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要求该名女性从业人员出示个人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该名从业人员现场不能出示,随后执法人员询问该场所负责人王建军说,该女性从业人员姓名为马国秀,未进行个人健康体检。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自由裁量》公共卫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 2.罚款 | 0.1 | 2021-04-15 | 2021-07-15 | 2022-04-14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王玉芳(天马宾馆) | 阿左卫公罚〔2021〕4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04月19日,阿拉善左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监督员马晖、萨仁图雅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看到:1.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马宾馆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和硕特路288号,门口朝东,在门头上方上方悬挂有“天马宾馆”牌匾,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2.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卫生许可证》已过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有效期限:2017年0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发证机关:阿拉善左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由裁量》公共卫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 2.罚款 | 0.1 | 2021-04-26 | 2021-07-26 | 2022-04-25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韩丽侠(志强商务宾馆) | 阿左卫公罚〔2021〕5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04月20日下午,阿左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监督员高继忠、李惠玲在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志强商务宾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看到,宾馆前台有1名女性人员在电脑前工作,现场不能出示个人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店内管理人员焦志强,证实该女子叫格日勒于2021年04月08日上岗,在宾馆从事前台登记和打扫卫生工作,未取得个人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宾馆也未组织新上岗人员从事个人健康体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公共卫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 2、罚款 | 0.1 | 2021-04-26 | 2021-07-26 | 2022-04-25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俞婷(锦都宾馆) | 阿左卫公罚〔2021〕6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05月11日,阿拉善左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监督员马晖、萨仁图雅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看到:1.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锦都宾馆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吉兰泰路南侧,门口朝北,在门头上方上方悬挂有“锦都宾馆”牌匾,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2.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该场所从业人员俞发永个人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已过有效期限,体检日期为2020年3月4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由裁量》公共卫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 2.罚款 | 0.1 | 2021-05-20 | 2021-08-20 | 2022-05-19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李岩(金泰宾馆) | 阿左卫公罚〔2021〕7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05月20日上午,阿左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马晖、高继忠、李惠玲在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住宿场所现场卫生监督中发现:吉兰泰医院对面有一家大门向北开的场所门上方悬挂“金泰公寓”牌匾,牌匾下方两个灯笼上标有“金泰宾馆”字样,该宾馆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一楼登记室内的玻璃上张贴“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金泰宾馆”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是李岩;经营范围:住宿服务;注册日期:2019年04月04日。登记室内有1名女士,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负责人李岩,本人自称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该宾馆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 2.罚款 | 0.1 | 2021-05-31 | 2021-08-31 | 2022-05-30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刘海燕(顶尚发型工作室) | 阿左卫公罚〔2021〕9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2月3日,阿拉善左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监督员马晖、萨仁图雅、李慧玲在卫生监督检查时看到:1.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顶尚发型创作室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秀府家园12号楼5号商铺 ,门口朝南,门头上方悬挂有“顶尚发型创作室”,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2.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检查时看到一名女性从业人员正在为顾客染头发,执法人员要求出示个人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现场出示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检查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已过有效期限。随后经执法人员询问未进行2021年个人健康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由裁量》公共卫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 2.罚款 | 0.1 | 2021-06-07 | 2021-09-07 | 2022-06-06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阿拉善张利民综合医院 | 阿左卫医罚〔2021〕10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5月31日上午,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杨雪英、浩斯巴根对阿拉善张利民综合医院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手术室北墙地面摆放3个为带盖的塑料桶(2红,1黄)2红塑料桶内分别套有黄色、黑色塑料袋,其中黄色塑料袋中放有带血渍的纱布、棉球,黑色垃圾袋内放有标有“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字样的外包装袋,另一黄色塑料桶套有“医疗废物”字样的塑料袋,袋内无医疗废物、生活垃圾。该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 2.罚款 | 0.3 | 2021-06-15 | 2021-09-15 | 2022-06-14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万寿堂诊所 | 阿左卫医罚〔2021〕11号 | 行政违法 | 万寿堂诊所从业人员刘作风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为患者张金玲从事输液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0.3 | 2021-06-21 | 2021-09-21 | 2022-06-20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王鑫 | 阿左卫医罚〔2021〕14号 | 行政违法 | 王鑫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切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 1.没收“阿左卫医证保决〔2021〕4号”封存的药品,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玖佰捌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玖佰元整 | 1.没收“阿左卫医证保决〔2021〕4号”封存的药品,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玖佰捌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玖佰元整 | 5.99 | 1.198 | 2021-07-30 | 2021-10-30 | 2022-07-29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田晓燕(明兰本草化妆品店) | 阿左卫公罚〔2021〕15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07月28日上午,阿左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高继忠、李惠玲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社区西城佳苑住宅小区22号楼129号商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明兰本草化妆品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楼套间摆放3张床,中间床上躺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正为其做面部按摩,旁边手推车上放置打开的蜗牛卸妆洁颜凝露1瓶,美肌隔离防晒露1瓶,明兰本草植萃水润洁净洗面奶1袋,高丽人参保湿润肤精华乳一瓶,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出示该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合格体检证明,工作人员出示个人健康合格证明显示名称是张娜,现场未能出示卫生许可证。经初步调查发现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明兰本草化妆品店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美容服务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公共卫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 2.罚款 | 0.2 | 2021-08-04 | 2021-11-04 | 2022-08-03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严爱琴 | 阿左卫公罚〔2021〕16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7月5日,阿拉善左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监督员马晖、萨仁图雅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看到:1.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尚足堂足浴馆位于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北方加油站东侧,门口朝北,门头上方悬挂有“尚足堂”牌匾,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2.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检查时要求该场所负责人严爱琴出示个人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负责人现场未能出示,随后经执法人员询问未进行个人健康体检。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自由裁量》公共卫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警告 2.罚款 | 1.警告2.罚款 | 0.1 | 2021-07-15 | 2021-10-15 | 2022-07-14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李娜(奥瑞拉美发馆) | 阿左卫公罚〔2021〕18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08月12日下午,阿左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高继忠、李惠玲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奥瑞拉美发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一楼北墙张贴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奥瑞拉美发馆”,经营者:李娜,经营范围:理发及美容服务,注册日期:2020年02月28日,公示栏上张贴有卫生许可证(名称、经营者与营业执照名称相符),经营范围显示为美发,二楼设有美容床5张,工作人员陈蓉正等待预约做美容顾客,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负责人出示许可有美容项目的卫生许可证,负责人声称还未办理。经初步调查发现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奥瑞拉美发馆涉嫌未经许可开展美容服务活动。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警告2.罚款 | 1.警告2.罚款 | 0.2 | 2021-09-03 | 2021-12-03 | 2022-09-02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张俊丰(剪艺造型店) | 阿左卫公罚〔2021〕19号 | 行政违法 | 2021年09月26日,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转来阿拉善盟12345政务便民热线举报,称2021年09月10日有顾客在剪艺、美妆理发店烫发后未见效果,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审核此店公共卫生资质,接到举报阿左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高继忠、李惠玲及时到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东路北侧经一路东商服10号举报场所开展核查,发现剪艺、美妆理发店于2021年07月23日将原卫生许可证注销,停业装修后现已更名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剪艺造型店”,负责人为张俊丰,2021年09月05日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剪艺造型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开始营业,2021年09月26日该场所办理了卫生许可证。进一步询问张俊丰证实2021年09月10日该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顾客进行烫发违法事实存在,经初步调查核实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剪艺造型店2021年09月05日-2021年09月25日涉嫌未经许可开展美发服务活动。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警告2.罚款 | 1.警告2.罚款 | 0.1 | 2021-10-09 | 2022-01-09 | 2023-10-08 | 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